第五章 财产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释义】
本条是有关于政府对红十字会财产监督的规定。
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红十字会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政府的监督。这里将的法律主要是红十字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法规定了人民政府的拨款是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国家应该给予红十字会拨款支持,所以,红十字会应当主动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其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也应接受审计监督,而且也要接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规定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检查、审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红十字会的财产收入和使用情况负有监督职能的政府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税务、民政等,有时根据资源来源的不同,外交、商务等部门对红十字会的财产收入和使用也有监督的权利。
本法规定了捐赠款物是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之一。民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慈善事业的只能部门,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进行指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红十字会作为人道主义组织,与一般的慈善组织又很大不同,但是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应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需要指出的是,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运动成员,接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其他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等国际(国外)组织的捐赠款物,由该国际(国外)组织进行监督。
文字来源:上海市红十字会”官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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