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产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释义】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规定。
信息公开是社会公众了解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对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工作进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1红十字会应当主动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
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要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2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及重点
根据本法规定,红十字会公开的重点内容是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此外,还包括:《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等信息,不得公开。红十字会的信息公开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3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目的
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红十字会工作开展和红十字事业发展是通过红十字会、会员、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人道主义工作参与者,将社会上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聚集起来,以救援、救助、救护等人道服务方式,重新组织分配到社会最易受损害群体等社会最需要的地方,是社会公益资源的再分配过程,社会关注度高,社会责任重大。红十字会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公开透明,关系到人道资源的保护,关系到人道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是红十字会的义务和责任。
4红十字会公开信息的统一信息平台
对于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红十字会要把各级红十字会官网和《中国红十字报》作为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确保严肃性、权威性、专业性,信息更新及时。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民政部门是我国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政府公开慈善信息的责任主体,因此,红十字会对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在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官网和《中国红十字报》进行公布的同时,还可以在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牵头建立的全国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文字来源:上海市红十字会”官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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