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产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释义】
本条是对关于国际扶持红十字事业的规定。
国家支持和鼓励红十字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本条规定有三层意思:明确红十字会可以兴办公益事业;红十字会兴办公益事业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即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明确规定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公益事业是指要生产出有利于提升公共安全、有利于增加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公益事业大体上包括面向个人的、面向社区的以及其他服务三部分。
1面向个人的服务
(1)家庭福利,包括婚姻问题顾问、家庭生活教育、家政服务、老年人照顾等;
(2)儿童福利,包括母婴保健、儿童保护、非婚生母子保护、托儿所、孤儿收养等;
(3)青年福利;
(4)群体福利,包括社区中心、移民服务、少数民族服务、残疾人服务、退伍军人服务等;
(5)应急救援、应急救护等。
2为社区发展的服务。
社区服务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随着我国经济成分、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和就业形式的日益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员进入社区,社区居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的趋势,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群众的多方面需要给社区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3其他服务。
有医疗社会服务、精神病治疗社会服务、学校社会服务、教养员服务、监所服刑人员人道关怀等。公益事业范围宽广,红十字会可以大有作为。
扶持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积极的意义。红十字会兴办公益事业,一是可以拓展聚集社会公益资源的渠道,补充政府公益事业投入,有效地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二是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实现政社分开,将社会性事务交由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去办,符合现代社会的组织形态;三是有利于在社会上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增强民族的凝聚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本法规定红十字会兴办的公益事业有几个特定含义。首先,公益事业应当是非营利的;其次,公益事业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人群,受益人是一个普遍、开放的概念;最后,公益事业应当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红十字会兴办的公益事业主要是指在红十字会法定职责基础上,基于其宗旨,兴办的医疗、康复、养老等相关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其宗旨的公益事业扶持举措,主要是法律和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规定: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逐步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及地方红十字会兴办的养老服务工作、一些省红十字会开展的老年介护服务,发挥了红十字会的优势,服务了我国养老服务工作大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17﹞1号),将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兴办的公益事业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中的积极作用。
文字来源:上海市红十字会”官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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