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红十字标志及其保护和标明作用的规定。
1标志的含义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日内瓦公约确立了红十字是受国际法保护的标志。红十字标志最初用于标识武装部队医疗部门以便加强对伤病者的保护,现在它已经成为国际红十字运动及其成员提供公正人道援助的标志。红十字标志没有任何宗教、民族、种族或者政治意义及关联。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中国红十字会所使用的是白底红十字标志。根据《各国红十字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国家红十字会原则上应与本国武装部队医疗机构使用相同的标志。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及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一个国家红十字会职能采用一个名称及标志。
2标志的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是按照国际人道法对武装冲突受难者及人道救援人员提供保护的一种可视性标记。它象征着国际红十字运动及其成员的中立、独立及公正的特性。红十字标志有两种作用: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依日内瓦公约规定,使用红十字保护性标志的人员、物资等受公约的直接保护,即交战各方不得攻击,从而对于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医护人员、人道工作者、伤病人员及其他遇难者的生命安全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和标明使用主要有以下区别:
1、依据不同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主要由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规制,必须依照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使用办法和批准程序才能使用;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由各国根据日内瓦公约及1991年修订通过的《各国红十字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以下简称1991年标志规则)制定国内立法加以进一步规定。
2、意义不同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在于指明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特定人群、单位及运输工具;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仅具有标示作用,标明与本国红十字会相关,不赋予其国际人道法保护的权利。
3、形式不同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其大小须与备保护的物体相称并易引起注意,并且不能在标志或白底上添加任何色彩或者图案;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其尺寸与展示标志的人员或物体相比要相对小,不能与保护性使用混淆。
以提供保护为目的的标志通常被理解为保留其原有形式的白底红十字标志。以标明为目的的国家红十字会的会徽通常应伴有成员的名称或其名称的缩写,用于标明目的。
4、场所不同
标志作保护使用时,为了确保最大可视度,将标志置于一些特定位置或场所,例如臂章或喷涂与建筑物房顶上。作标明使用时,不得置于建筑物顶部。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红十字组织的人员和物资享有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标志的特殊权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可在和平时期和武装冲突时期一直使用标志,不受限制。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标志的保护使用和标明使用。同时,红十字会标明性使用标志还应遵守1991年标志规则的相关规定。
文字来源:上海市红十字会”官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释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