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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会】上海市红十字服务站管理办法(2013年7月24日)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13/7/28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规范红十字服务站管理,推进社区红十字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上海市红十字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服务站是街(镇)红十字会下设的,面向居(村)民展示红十字文化、传播红十字精神的窗口;是志愿者提供红十字人道救助、关爱服务进社区的服务平台;是红十字社区基层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地。

      第三条  红十字服务站分为社区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和社区红十字服务站”两类。每个街镇设立一个社区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并根据实际需要,主要在居民小区(居委)、村(以下简称居村委”)设置社区红十字服务站”;街镇红十字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楼宇、展馆、车站、码头、公园(大型中心绿地)等人群集散场所设置固定或临时的社区红十字服务站”。

      第四条  社区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既是街镇红十字会开展日常工作的场所,也是街镇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的所在地。

      街镇红十字会以社区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为工作平台与载体,对本街镇、社区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志愿者以及红十字服务站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培训、管理。

      第五条  社区红十字服务站”是居(村)委红十字组织的所在地和社区志愿者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社区红十字服务站”接受街镇红十字组织【也可通过红十字社区服务总站(中心)”平台与载体】的组织、领导和监管,并结合社区居民需求,通过组织所在地的红十字会员与招募志愿者,开展人道服务,落实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负责制定红十字服务站建设的基本要求与标准,明确基本的职责与任务,制定统一的标识和考核规范等;区(县)红十字会负责落实辖区内红十字服务站的统一标准、统一审批、统一指导、统一考核(四统一)。

      第七条  社区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 设站长1名(一般由街镇红十字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设副站长1-2名(一般由街镇红十字会兼职干部、专职人员或骨干志愿者担任),另有专(兼)职人员、志愿者若干名以及5人以上的应急救援队。有条件的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可由街道(镇)红十字会聘用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社区红十字服务站”设站长一名(一般由居【村】委或本社区红十字基层组织负责人担任),副站长若干名,兼职人员1至3名,并拥有若干支相对稳定的、具有一定专长的红十字志愿者队伍。

      社区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的负责人,必须经过市或区(县)红十字组织的岗位培训;社区红十字服务站”的负责人,必须经过区(县)、街镇红十字会组织的岗位培训。专兼职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骨干,必须经过街(镇)红十字会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八条  有条件的街(镇),应积极创造条件独立设置社区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在街(镇)红十字会的领导下,代表街(镇)红十字会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辖区各居(村)委红十字组织的组织建设,发展会员、收缴会费、组织会员活动。

      2、负责统筹辖区红十字文化、精神的传播和红十字工作的宣传。

      3、负责组织辖区红十字报灾员、救护员以及社区红十字服务站人员参加各类培(复)训。

      4、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等志愿服务队,开展人道救助、红十字关爱服务进社区等各项活动。

      5、负责辖区社区红十字服务站的创建、评估、表彰以及工作指导。

      6、负责听取辖区居(村)民对人道服务需求的反映,了解社区管理者、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对红十字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社区红十字服务站的基本职责是:

      1、负责站内外和本社区范围内红十字理念、精神、知识的传播,按照要求设置宣传版面、发放宣传资料。

      2、负责宣传、组织相关人员报名参加红十字群众性初级急救培训、老年介护培训和志愿服务、遗体捐献等各项活动。

      3、负责按照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开展救灾、救护、救助(三救)和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捐献(三献)等的宣传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预防艾滋、反对歧视”、人道法”等的宣传;规范接受三献”咨询,做好相关登记和捐献(登记)者的联系、慰问。

      4、负责因地制宜地为辖区居民提供出借轮椅车、拐杖,测量血压、称体重等具有红十字特色的社区便民服务。

      5、负责开展人道救助项目的宣传和救助工作。做好对辖区特困家庭救助排摸、协助接受救助申报、上门慰问等各项人道救助工作。

      6、负责辖区报灾工作,协助开展现场救灾救护和灾后救助慰问。

      7、负责接受辖区居民的入会申请;为红十字会员、志愿者活动提供场地等各种支持;为红十字组织提供服务辖区居民的工作平台。

      8、负责动员、组织辖区居民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各区(县)、街(镇)红十字会应结合辖区实际,以独用、合用为基本方式,因地制宜地设置红十字服务站。

      街道(镇)、居(村)委基层红十字组织,应积极发挥区域优势,结合辖区公共服务分布特点,积极设立独用或合用的社区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社区红十字服务站。对新建居民小区,应高度关注、争取社区红十字服务站与居(村)委同步组建,有条件的应积极争取独立用房。

      第十一条  红十字服务站创建的基本条件:

      1、具备开展红十字服务活动的固定场所(独用或合用,一般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2、有固定服务时间,并在醒目处张贴开放时间表(至少隔天开放)。

      3、在室内上墙公示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以及岗位职责。

      4、各类申请表、登记表以及基本的宣传品等上架提供使用。

      5、配备轮椅车、拐杖、血压计、体重秤等基本的服务器材和设施。

      6、管理有制度、活动有计划、活动有记录,工作有评估。

      设立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一般应具备独用的场所和召开会议、开展培训活动、保存相关档案材料等的基本条件。并在室内上墙公示红十字服务站组织架构图以及救助(培训)项目介绍、活动安排等。街(镇)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也可以与具有独立场所、条件较好的居(村)委社区红十字服务站合一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红十字服务站的报批和设立:

      1、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的设立由区(县)红十字会按照街(镇)设置,会同街(镇)红十字会统一规划、组织创建;社区红十字服务站由街(镇)红十字会会同居(村)委红十字组织负责统筹建设。

      2、建立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由街(镇)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区(县)红十字会审核批准后授牌;建立社区红十字服务站,由居(村)委红十字组织提出申请,街(镇)红十字会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区(县)红十字会审核批准。

      3、区(县)红十字会要组织社区工作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组织1-2次集中评审。创建评审通过后,由区(县)红十字会报市红十字会备案,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监制的红十字服务站铭牌,并于次月在区(县)红十字会网站上公示。

      4、红十字服务站批准成立后,区(县)红十字会应登记在册,并督查红十字服务站铭牌悬挂位置是否显著、恰当。

      第十三条   红十字服务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消:

      1、因区域调整、人员流失等原因,无法履行或不再履行职责的。

      2、检查评估不合格,整改复查仍不达标的。

      3、发生给红十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问题的。

      4、红十字服务站自行提出撤销申请的。

      红十字服务站的撤消申请和批准,按照设立的权限和流程。受理和审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县)红十字会应在红十字服务站撤消审批通过后,一周内报市红十字会备案并收回红十字服务站铭牌,交市红十字会统一处理。

      如某红十字服务站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市、区(县)红十字会均有权在基本事实清楚、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况下,直接行文取消该红十字服务站的命名,并收缴红十字服务站铭牌。

      第十四条   红十字服务站工作实行年度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规范履职、硬件建设、活动运行与状况、社区评介、特色工作等9方面。评估形式有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区(县)、街镇红十字会对获得优秀的红十字服务站,应予以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红十字服务站,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半年内进行整改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暂停或取消命名。

      第十五条  红十字服务站的经费来源与管理:

      1、街(镇)、居(村)委的支持;

      2、社会捐助;

      3、街镇红十字会的定向捐赠资金、会费;

      4、市、区(县)红十字会专项资助。

      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社区红十字服务站要建立严格的款物管理制度;会费、人道救助基金、拨款,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等要按照不同来源和相关规定要求,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和签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监督,自觉维护红十字声誉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  市、区(县)、街镇红十字会应根据职责范围,共同做好红十字服务站的创建、管理工作。

      1、市红十字会负责制定本市红十字服务站管理办法、评估标准和指导意见,统一培训教程、服务证件,组织开展专项评估、检查和评比活动,并实行宏观监管。

      2、区(县)红十字会负责结合区域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具体落实创建、申报、审批流程和人、财、物配置以及物资使用、管理;争取专项资金,不断加大对社区红十字服务站支持力度;落实人员定期进行工作指导,并将红十字服务站工作纳入区(县)红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考核标准,组织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的年度评估。

      3、街(镇)红十字会负责落实红十字服务站履行职能所需要的人、财、物,指导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组织社区红十字服务站开展各项红十字服务活动,确保红十字服务站正常运转。

      4、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负责落实街镇红十字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指导社区红十字服务站工作,组织年度评估。有序组织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站人员、志愿者培训工作。

      5、红十字服务站以及会员、志愿者,应围绕红十字人道服务的宗旨,配合各级红十字组织积极、有效、可持续地开展红十字服务。

      第十七条  除村(居)委及居民小区外,需要设立社区红十字服务站且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设立程序及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  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名称命名方式为:xx街道(或xx镇)红十字服务总站(中心)”; 社区红十字服务站”命名方式为:xx 街镇xx居委(xx村或xx园区)红十字服务站”。

      第十九条  红十字服务站设置基本方式:

      1、独立用房——是指在社区适宜的位置,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相对独立的社区红十字服务总站或服务站。即该房间(或该建筑)属于红十字服务站单独使用;其中的物品、用具、资料等可以自主使用、保管等。

      2、合并用房——是指街镇、居(村)委红十字组织,限于辖区条件有限,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资源,采取优势互补的方式,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室、计划生育指导站、社区卫生服务点、村卫生室、村(居)委会等其他公共服务用房内设立社区红十字服务站。虽无独立的工作空间,但能满足业务开展的基本需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红十字卫生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红十字会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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