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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少儿住院基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使用暂行办法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13/1/23  阅读次数 46935
 

2012820日区少儿基金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区少儿住院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经费的使用,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县少儿住院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沪儿基金办[2003]字第24号)、《关于印发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儿基金办[2003]字第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区县少儿住院基金费用管理的通知》(沪儿基金办[2005]字第6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普陀区少儿住院基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受市少儿住院基金办公室的委托,在区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少儿基金管委会”)领导下,区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少儿基金办”)负责对本区少儿基金的收缴和管理费等有关经费的使用。

第二条 少儿住院基金是按有关法规而设置,是属于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区少儿基金办须独立设置帐户,专款专用,每年接受市少儿基金办组织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三条 少儿住院基金的管理费主要由工作经费和代理手续费组成。对收取的因故遗失住院医疗证的补证费,全部列入区少儿基金管理费。

第四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工作经费指区少儿基金办开展工作有关经费,按照市少儿基金管委会决议,由市少儿基金办参照区上报的预算金额、参加基金的人数以及区基金使用情况核定下拨,工作经费中包含一次性机动费。工作经费的使用按照工作计划及上报的预算项目开展业务,部分经费(人员津补贴等)按照市少儿基金办统一制定的支出标准执行。

(一)人员支出

1、长期从事基金管理专职人员(聘用人员)的费用按照市少儿基金管委会的决定每月给予一定的工作津贴。

2、长期从事基金管委兼职人员以及短期(1个月以上)参与基金工作人员,其每月报酬可在人员津贴费中列支。

3、从事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参与本工作有关人员,经区少儿基金管委会决定,可发放一次性补贴。

4、年度一次性机动费需按照市少儿基金办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如需变更其作用,须经区少儿基金管委会准许。如遇积余,区少儿基金办可用于有关工作经费补充。

(二)劳务支出

1、劳务费支出,仅限于基金管理工作人员的加班报酬,勤杂人员的报酬,如卫生清洁人员、水电工、门卫以及临时或短期(不满1个月)参与基金工作人员报酬。

2、为保证管理经费合理使用,人员经费(包括津贴、各类补贴等)、劳务费的支出,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4050

(三)固定资产经费支出

1、需使用基金管理费或基金管理费历年结余进行3000元以上设备维修,或者5000元以上办公设备购置,需先报市少儿基金办核准。

2、由市少儿基金办下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的,需作价卖出,所得费用列入其他收入。

第五条 代理手续费等其他经费的使用。代理手续费是一项专门给各收费单位在新学年少儿住院基金收费阶段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发动、宣传、统计等事项所发生的开支。

1、区少儿基金办根据市少儿基金办要求,按规定及时将款项下发至各收费单位。

2、代理手续费中的区教育局、卫生局工作经费部分,应按市少儿基金办规定划拨。如遇不便领取使用或拒绝领取的,区少儿基金办可将此积余费用用于组织区教育、卫生系统收费单位开展少儿基金相关学习、培训、会务、考察、资料等支出。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区少儿基金办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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