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减轻中小学生、婴幼儿因病、伤住院的家庭经济负担,有利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社会安定,特设立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少儿住院互助基金)。
为了保障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参加者的合法权利,规范基金征集、使用、支付和结算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儿住院互助基金遵循社会互助共济的原则,主要用于支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因病、伤住院以及因大病(白血病、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患者出院后专科门诊,以及接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的药物)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少年儿童均可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
1、本市中小学校(含中专、职校、技校、特殊学校)在册学生和入托入园在册儿童。
2、本市户籍(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学龄前(满月后起)未入托入园儿童;
3、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的未入学残障少儿(及辍学学生);
4、本市户籍的高中复读生(复读1年之内);
5、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他少年儿童。
第三条 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全市少儿住院基金的统一管理。
管委会由市红十字会会长担任主任,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兼任红十字会副会长的市教委、市卫生局领导任副主任,有关单位处室负责人、参加互助基金对象的家长代表等任委员。
区、县建立相应组织。
第四条 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负责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以下事务:
(一) 协助宣传,通过学校、幼托机构动员家长为子女交纳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并努力接近于全覆盖。
(二) 督促所属各学校、幼托机构代收费用、编造名册。填写凭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第五条 市卫生局和区、县卫生局负责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以下事务:
(一) 对医疗单位在掌握住院指征和诊疗收费等方面加强管理,防止和制止浪费。
(二) 督促所属各街道、镇卫生机构有关部门(妇保、儿保、计划免疫等),动员辖区内符合参加本互助基金条件的学龄前未入托入学儿童等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并收缴费用、编造名册、填写凭证,出具确认证明。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和区、县红十字会负责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以下事务:
召集管委会会议,组织协调有关各方,共同对全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推动管委会决策的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督促管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管委会在市、区县红十字会设办事机构(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分别负责以下工作:
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互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具体落实互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日常运作,开展调查研究,汇总分析全市互助基金的支付动态,组织对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检查,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对区、县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实施业务领导。
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县范围内互助基金的收缴费用及其他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组织宣传发动、掌握支付动态、收集统计资料、协助检查质量,以及审核给付申请工作。
第八条 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按照学年度收缴费用。学年度的起止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l日。
每个年度缴费的标准,结合医疗服务费用的调整等,按以支定收的原则,由市少儿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测算、论证,并报经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在校学生和幼托机构儿童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费用,由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每年9月收缴,9月30日前完成,并由各单位向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手续。
第十条 6周岁以下非在托幼儿(含超过6周岁无法上学的残疾少儿、辍学学生等),在每年9月底前缴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费用。
新生儿在满月后的一个月内,可向街道、镇卫生机构有关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由各单位向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手续。
第十一条 新迁入上海户籍的少儿,在迁入户籍的一个月内,按照不同年龄,到相应的收费单位缴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费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收缴的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费用,可通过各自的开户银行直接划入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指定帐户。然后由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按规定统一划入上海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住院医疗费用系指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参照市卫生局和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及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规定可以报销的费用。对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以及经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他疾病,也可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缴纳参保金标准和支付标准,经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执行。
参保金收取标准和支付标准的调整,由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办公室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发展、收支等实际状况,经测算、论证后,报经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大病和罕见病互助专项基金。每年从每人缴费中提取部分费用,对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参加者中患有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等疾病的患儿,及符合规定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肾、肝移植等手术的患儿,以及罕见病(经专家评审后确定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药物)患儿,在享前述互助基金支付后,可以另行申请大病与罕见病互助基金。
第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互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国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除本基金明确规定可以报销的范围外,未在规定的划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 挂号、伙食、陪客和观察床、家庭病床、特需病房、日间病房、联合病房、康复病房的费用。
(四)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美容整形、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 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六)报销票据不全或超过规定三个月结算期限的费用。
(七)市卫生局、市医保办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规定应当自理的费用。
第十七条 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实行划区定点医院就诊原则。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少年儿童,在办理住院手续时,经缴验住院医疗证”和收费单位出具的住院结算证明单”,可免交按规定应由互助基金支付的部分预付金。
第十八条 因病、伤急诊住院可在全市定点医院范围内就近诊治。
第十九条 对应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各定点医院按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的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结算申请,经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初审,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在规定日期内通知银行划拨医院。对于不应住院及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有权拒付或追回。
第二十条 各定点医院对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患者住院期间,应当参照市卫生局、市医保办、上海市少儿基金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有关用药、检查、治疗、住院、出院、转诊和转院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疗费用等发生争议时,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专家组负责审定。
第二十二条 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在银行单独设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若年度医疗费用发生严重超支,可由管委会向银行申请垫付,次年在筹集的基金中归还;有积累的,则结转使用。
上海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建立风险金制度,供必要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运作中所需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适用范围,由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过论证后提出,报经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度向管委会定期汇报年度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第三方审计,并接受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ο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沪红发[1996] 60号文同时废止。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及条款,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