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筹集开展社会救助等人道主义工作所需的资金,进一步推动普陀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陀区红十字会设立普陀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条 资金”的捐款以自愿为原则。资金”的使用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国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捐款。
二、国际组织、团体、单位友好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捐款。
三、社会各界捐物;由普陀区红十字会组织义卖的收入。
四、普陀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为其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其他符合资金”宗旨的捐款。
第五条资金”用途
一、在普陀区范围内,对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受难者和伤病人员进行救助。
二、开展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等人道主义活动。
三、捐赠者指定的人道救助项目。
四、促进本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项目。
五、开展资金”募集工作的宣传、办公等费用。
六、表彰和奖励在各项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红十字组织、优秀红十字工作者、会员和志愿服务者。
第六条 凡个人捐款人民币500元及以上者,单位捐款人民币3000元及以上者,均发给一类捐赠证书;凡个人捐
款人民币200元及以上者,单位捐款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者,均发给二类捐赠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
达到上海市红十字会有关标准的,由市红十字会颁发证书;对于捐赠数额巨大、有特殊意义的,由普陀区
红十字会举行专门捐款颁证仪式,并作宣传报道。
第七条 向资金捐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
第八条 普陀区红十字会设立专门资金”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制度,对资金、物质的接收和使用进行核算管
理。
第九条 普陀区红十字会定期在理事会上向理事报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区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
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普陀区红十字会制订,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