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红十字救援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的意见》、《中国红十字救援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队”)在上海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红会联合上海市红十字医院共同组建,并由组建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共同参与的红十字救援队伍。
第三条 市应急救援队以参与本市气象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为主。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协助、参与中国红十字救援队开展的国内外赈济救援工作;协助、配合中国红十字(华山医院)医疗救援队开展救援工作。
第四条 市应急救援队建设坚持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结构优化;一专多能,平战结合,志愿服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增能强化”的原则,依靠社会力量,争取政府支持,不断推进组织建设、机制建设、能力建设,逐步形成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上海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章 组织和队员管理
第五条 市应急救援队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建设规范》组队和管理,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下设赈济应急救援队、医疗应急救援队等专业分队,各分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救援队员由市红会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市应急救援队由市红会赈济救护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应急救援队实行队员注册制度,由市红会负责救援队员的招募、培训、考核、注册、发证等工作,并按总会要求,建立救援队员数据库,报总会备案。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红十字事业,具有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熟悉红十字应急救灾和救援救助工作;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红十字会相关规章制度,志愿参加红十字救援工作,切实履行服务承诺;
(三)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援课程培训,并通过考核,熟练掌握所属队伍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合作力,较强的沟通、协调、适应能力,能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并能独当一面开展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当,具有吃苦耐劳的品格意志和良好的应急心理素质,能适应短期户外服务及宿营生活。
第八条 市红会结合年度应急救援队培训、演练,组织应急救援活动和开展防灾避险、应急救护知识宣传等,对救援队员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个人体能、专业技能、参与培训演练及现场救援的频次、服务态度、服务绩效等。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应急救援队活动者,视为自然退队,从报总会备案的市应急救援队数据库中删除。
第九条 市应急救援队在执行市红会下达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任务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名称、队旗、服装及其标志标识。
第三章 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 市红会每年组织市应急救援队培训、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适时组织、参与长三角省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联合演练。
第十一条 市红会按照总会统一标准,结合本市应急救援实际,制定、实施市应急救援队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和教学大纲,并向总会报备。培训包括:基础知识、专业技能、拓展分享等课程;演练包括:应急集结、出队准备、灾情评估、救援物资发运及分发、应急设备操作、体能训练等科目。
第十二条 市应急救援队培训、演练,可邀请国内外应急救援专家、师资和具有现场救援经验的国家级中国红十字救援队骨干队员担任教员。
第十三条 市红会逐步完善应急救援队师资培养、选拨机制,推荐优秀应急救援队队员参加总会国家级救援队师资培训,根据需要承担国家级救援队培训的授课任务。
第十四条 救援队员参加总会、市红会组织的培训、演练,其成绩可纳入本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
第四章 救援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红会赈济救护部根据灾情信息和《上海市红十字会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等级,向市应急救援队发出应急救援预警;在紧急情况下,市红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下达救援指令,明确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市应急救援队在收到预警指令后,应立即通知所有队员待命职守,接受参加救援行动报名;同时召集救援队员骨干,根据救援目标任务,1小时内制定出队计划报市红会审定,内容包括:出队的人员名单、装备清单、保障措施、行程安排、预算明细等(见附件1和2)。
第十七条 市应急救援队根据市红会赈济救护部集结队伍、实施救援的指令和经批准的出队计划,通知参加救援行动的救援队员集结,启动物资采购、装备出库等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本市应急救援须在2小时内完成集结准备,4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总会指令实施跨省救援的,须在接到通知的3小时内将出队计划报告总会,在24小时内到达总会指定地点。
第十九条 执行总会派遣任务时,应急救援队受总会(总会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救援队应根据市红会要求定期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第二十条 市应急救援队执行救援任务时,相关信息报道由市红会审核后发布,未经同意,应急救援队及队员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擅自公开发布救援工作信息。
第二十一条 救援任务结束后,由市红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应急救援队下达撤离命令。应急救援队应在撤离前完成现场救援工作相关文本、资料的收集;在完成救援任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红会赈济救护部提交救援工作总结报告、经费使用结算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五章 保障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日常装备配置、维修保养以及交通、食宿等经费保障,纳入市红会专项预算。各类救援装备、器材仅限于应急救援、培训演练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执行特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任务,所需的装备及耗材补充、设备运输及跨省交通费、通讯及车辆租赁、救援期间食宿及后勤保障、保险等相关经费,可由市红会专项预算承担,也可从市红会人道救助基金救灾救援专项或社会定向捐赠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在开展演练、执行救援任务时,由市红会根据不同情况,为救援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参与国际救援时,根据当地实际提供必要的防疫注射等保障。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完成救援任务后,市红会可酌情向救援队员及所在单位发放慰问函、感谢信。对在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救援队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在参加培训演练活动、执行救援任务期间,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故意违反相关制度或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应急救援队及队员开展、参与志愿服务,按照相关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应急救援队装备管理,按照《上海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装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应急救援队中文规范名称为:上海市+(救援队所在区)+红十字+专业类别+救援队”。示例:上海市(静安区)红十字应急救援队。英文规范名称为:shanghai+(救援队所在区)+red cross+专业类别+emergency response team”示例:shanghai(jingan)red cross relief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应急救援队管理,各区红十字会可参照制定本级红十字救援队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与有关机构、单位、社会组织合作建立的应急救援队的,按照本实施办法并结合双方合作协议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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