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工作,依据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组织规程。
第二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人民政府 (政府派出机构)的支持、资助、监督、保障及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市和区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全市性行业、街镇红十字会,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市、区、街镇红十字会应当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本市各级红十字基层组织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市、区、街镇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级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区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人数和构成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区、街镇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可参照市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员代表大会由同级理事会召集。市、区、街镇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三、修改 《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四、选举上海市红十字会理事、监事;
五、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区、街镇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同级理事会负责执行其决议。市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 130 人;区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 4人;街镇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人数按会员人数自行决定。
理事中基层一线代表的比例达 60 以上。
理事任期随理事会的换届而调整,可以续任。
理事缺额或者需增加时,由缺额或者需增加理事的地区或单位提出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四、审议、通过增补、更换或罢免监事、理事、常务理事;
五、审定工作报告、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审定接受社会捐赠款、物及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审定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组成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或委托出席,会议有效。理事会决议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理事会、监事会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第九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 25人左右组成;区、街镇红十字会常务理事的组成和人数由各区自行确定。常务理事中基层一线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50。
各级常务理事会在同级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修改组织规程的议案;
二、审议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报告;
三、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四、审议下一届代表组成方案和理事会、监事会组成方案;
五、聘请名誉理事以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
六、批准设立、撤销全市性行业红十字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或委托出席,会议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市、区红十字会应设立执行委员会 (简称 执委会”),执委会由 3 人或以上常务理事组成。执委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副会长任执委会主任。
执委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同级红十字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三)指导本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管理本级人道救助基金;
(五)承担本级红十字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员;
(八)批准成立或撤并专业工作委员会;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组织、中小学校 (含中专职技校)、高校、赈济、冠名医疗机构、志愿服务、培训、社区、遗体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理论研究和知识传播等专业工作委员会,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由常务理事分工负责,并吸收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各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市、区、街镇及全市性行业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所属区域或行业主要领导担任。名誉会长 1-2 人、名誉副会长若干名。市、区红十字会及街镇、学校、医院、企业等基层红十字会会长由同级现职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区红十字会设常务副会长 1 人,专职副会长至少 1-2 人,秘书长 1 人。
各级红十字会班子成员中应有兼职副会长,兼职成员由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爱心人士、先进人物、红十字志愿者代表等担任。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可聘请长期热心于红十字事业并作出贡献的有关领导和社会著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名誉理事由同级常务理事会聘请,任期与常务理事会同期,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3-5 个内设机构,并配备专职干部。内设机构可根据情况变化加以调整。
常务副会长为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街镇红十字会建立红十字服务总站,设站长1 人,一般由街镇红十字会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兼任,配备专职副站长 1 人,由社区专业工作者担任,志愿者若干名。
第十六条 全市性行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行业红十字会,设理事会、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 (包括学校、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成立基层红十字会,设理事会。
基层红十字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 (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
基层红十字会可以下设红十字会员小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2 人。
第十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红十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初级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落实上级红十字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批准,报市、区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方确认其会员资格。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申请团体会员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区红十字会审核批准,发予团体会员证和标牌,方确认其团体会员资格。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二、会员义务:
(一)学习、宣传、贯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组织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单位法人的撤销、合并、解散。
会员退会,原批准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核、确认,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团体会员单位退会应收回相应的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 冠名红十字单位 (机构)和团体会员单位,应遵守本市红十字工作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区、街镇红十字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可吸收自愿为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志愿者,根据工作需要和各自的意愿、专长和爱好,协助红十字开展工作。
市、区红十字会为本市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市、区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
市、区红十字会可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组织及冠名红十字单位 (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会徽和会旗。
第二十六条 区、街镇、全市性行业和基层红十字组织的红十字会全称为:行政辖区或单位名称后加 红十字会”组成。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为在红十字工作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干部、优秀会员和志愿者,推荐申报各级人民政府和群团组织等相关奖项,给予褒奖。
第二十八条 市、区红十字会对红十字事业作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境内外各界人士,可授予 红十字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人道博爱奖”等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证章。
第二十九条 市、区、街镇红十字会应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专户;对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 《上海市红十字会募集和接受捐赠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各基层红十字会可以在上级红十字会人道基金账簿中设立专项,也可以在本单位 (独立法人单位)的账簿上设立人道基金专项,专款专用,并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对会费的使用,严格按照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规程经上海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上海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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