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十五条 国家武装力量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应当符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武装力量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的规定。
武装力量的医疗卫生机构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有专门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了进一步规定。由于本条不涉及红十字会对标志的使用,因此红十字会法仅做了原则规定。
《日内瓦第一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对武装力量的医疗卫生机构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作了专门规定;《日内瓦第二公约》即《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对海上船只及其人员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办法也做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
1
红十字标志应在军事当局的指导下,标明在军队医务部门使用的旗帜、臂章及所使用的一切设备上。
2
战地上的医务人员、医疗队及其志愿、随军牧师、红十字会及其他志愿救济团体的人员,医院船上的宗教人员、医务工作者人员、船员、其他照顾遇船难者的人员,应在左臂佩戴由军事机关发给并盖印章的、具有防水性能的红十字标志,同时还应携带具有红十字标志的特种身份证。特种身份证应有防水效能,载明持有者的姓名、出生日期、等级、番号、本人相片、签字或指纹,并加盖军事当局的钢印。
3
武装部队中的医院勤务员、护士或担架员,在执行医疗任务时,应佩戴白色臂章,其中有小型红十字符号,这种臂章应有军事当局盖印发给。
军用医用船、各国红十字会及官方承认的救济团体私人所使用的医院船、中立国红十字会及官方承认的救济团体或私人的医院船,应特别标示如下:(1)一切外表应为白色;(2)在船身的两侧及其平面,应在最显露的位置,喷涂上尽可能大的深红色的红十字一个或多个,应使其自海上和空中最容易望见。
4
医疗队及医疗所可以悬挂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旗帜,但需要经过军事当局的同意,同时还需要悬挂本国国旗。落入敌方手中的医疗队,则只能悬挂红十字旗帜。
一切医院船应悬挂本国国旗,以资识别。大桅杆上应在尽可能高处悬挂白底红十字旗。
医院船的救生艇、海岸救生艇及医务部门所使用的一切小型船只,均应漆成白色,并加画明显的深红十字,大体上应遵照上述医院船的方法。
5
冲突的各方,在军事情况许可下,应采取必要的方法,使标明医疗队的特殊标志容易为地方海陆空军所辨识,以避免任何敌对行动的可能。
上述船艇,如果要在黑夜或可视度减少的时候活动,应在有管辖权的一方同意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务使其所漆颜色及特殊标志充分显明。
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日内瓦第一附加议定书延伸了标志的保护使用范围,是缔约国政府当局可以授权那些原不在1949年日内瓦公约保护下的任雨按和物资使用保护性标志。该议定书还对标志的识别做出进一步规定,提出使用特殊的视听和电子信号的可能,并将故意做出背信弃义使用标志并造成死亡或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视为严重破约行为。而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第二附加议定书也对尊重标志做出了规定。
文字来源:上海市红十字会”官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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