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执行救援任务的优先权利的规定。
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发生后,伤病员和受难群众必然急需救助,为了红十字会能够更好地履行紧急救援职责,国家应给予必要的保障措施。为此,本条规定给予执行救援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优先通行权,以利于红十字会和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办事。
为了保证权利不被滥用,本条作了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性规定包括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下;
第二,这些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必须是参与执行救援救助任务的,不参与救援救助人物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不得滥用这种权利;
第三,这些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必须标有红十字标志。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有关部门必须保证予以优先通行,以保证救援、救助任务的顺利完成。
优先通行权利具体包括:(1)执行任务的红十字会人员凭红十字会的证明文件优先购票和乘坐交通工具;(2)红十字会的人员可以进入一般人员不准靠近的灾害现场;(3)对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应当予以优先安排,海关、港务、民航、铁路、公路交通、卫生检疫等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支持。
文字来源:上海市红十字会”官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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