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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江亦曼、郑功成分别递交议案建议尽快修订“红十字会法”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12/3/14  阅读次数 3359
 在3月9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原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江亦曼,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功成分别递交议案,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 

 

不能适应发展需要

      1993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原则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地位、性质和活动方式,基本明确了红十字会与政府的关系以及红十字名称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规则。

      江亦曼表示,近30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均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国际地位也逐步提高。红十字会法”中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需要及时调整,有些原先立法中的空白亟需填补。 

      郑功成表示,近30年是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社会全面转型的重要时期,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面临的是全新的环境,急切要求对红十字会法”进行修订、补充、完善,以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他认为,经过近30年的持续高速增长,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也存在着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利益格局的失衡,导致了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化,新的民生诉求急切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回应,社会管理创新迫切需要红十字会利用其网络迅速组织社会救助、积极促进社会包容、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

      郑功成表示,现行红十字会法”存在诸多现实缺陷,无法有效调整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相关关系。例如,红十字会与政府的关系、红十字会与其他社团组织的关系、红十字组织与志愿者的关系、红十字会总会与地方分会的法律关系,以及红十字会组织的运行规范、信息公开等,均急切需要通过修订、补充有关法律内容才能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

 

修订法律意义重大

      红十字事业是当今世界历史最悠久、范围最广泛、最具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全球人道事业,赋予红十字会更加明确的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客观要求。”江亦曼说。

      发扬红十字精神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赋予红十字会更加明确的职责,可以更好地关爱人的生命,全心全意帮助最困难、最易受损害、最需要帮助的群体,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江亦曼认为,做好红十字工作是保障我国走出去”战略有效实施,建设和谐世界,担当负责任大国的现实需要。在局部战争始终不断、恐怖主义等非传统人道主义挑战日益凸现的客观现实面前,需要发挥红十字会的独特作用。赋予红十字会更加明确的职责,是体现国家软实力,承担国际义务,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

      江亦曼说,红十字会是一个以会员和志愿者为基础的、依法设立和独立运行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需要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的法定机构地位,明确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明确红十字会社会捐助资金的信息公开透明机制,需要在法律上更加明晰,从而为重构红十字会的公信力提供法律依据。这不仅是及时回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中国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依据和保障。

      郑功成也认为,红十字会法”确实需要修订,否则影响的不仅仅是红十字事业,而且会进一步恶化整个社会组织与公益事业发展的环境,这与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国家取向是相悖的。

 

多个方面亟需明确

      对于现行红十字会法”,两位代表分别就其中的一些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两位代表均表示,需要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任务。江亦曼建议引入法定机构概念,通过进一步明确法律地位,明确其特定的法定任务、明确红十字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郑功成根据发达国家与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经验,建议法律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地位,并赋予自治的权力与责任,同时明确其法定任务、明确红十字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江亦曼建议改革和完善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明确总会与分会之间的关系,并授予总会一定的职权。她表示,这不仅是解决现有弊端的需要,也符合国际红十字运动统一性原则的要求。

      郑功成也认为,现行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内部治理无所适从,传统的机制又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江亦曼认为,应当在修订时增加关于会员资格和权利义务、会员大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理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监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执行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利益冲突规则和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内容,以优化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确保其履行对国家和社会公众的责任。

      此外,郑功成还指出,现行红十字会法”第五章中对经费和财产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具体适用的财务制度、审计制度、行政成本控制比例和公益支出适用范围、增值保值规则等内容未能进行详尽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窘境。

      江亦曼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红十字会法”中关于红十字会财产问题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明确具体适用的财务制度、审计制度、行政成本控制比例和公益支出适用范围、增值保值规则等内容。

      两位代表还分别建议,明确国家对红十字事业支持政策的力度,增加国家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包括红十字会自身收入免税和捐赠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以及其他支持和培育方面的内容。郑功成还提出,在红十字会法”中明确社会捐赠运行成本提取比例,以便让公众了解红十字会的运行是否达到法律规范。

 

来源:中国红十字会网站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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