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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会】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0年3月5日起实施)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13/1/24  阅读次数 4548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红十字志愿服务行为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知识、技能、体能、资源和时间,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行为。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团队。

      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并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红十字志愿者经常性实践志愿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为加强对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在上海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立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上海市红十字会的有关领导、理事、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热心红十字事业的志愿者组成。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部。

      第四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成立志愿服务总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下设相关专业的志愿服务队,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在上海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贯彻落实《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

      (三)定期召开工作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相关工作制度及年度工作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指导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和各区县、行业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五)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国内外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交流与友好合作;

      (六)对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六条   志愿服务总队职责:

      (一)在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制定工作规范;

      (二)指导总队下属专业志愿服务队和各区县、行业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三)对志愿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接受同级红十字会委托开展工作,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础知识的培训,包括红十字会相关法律法规、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志愿者权利与义务等;

      (二)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及服务内容等,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对志愿者进行专业技能和服务技能的培训;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将志愿服务项目所需要求与志愿者个人实际情况相适应;

      (三)志愿服务活动后,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日期、内容和时数等信息并签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四)汇总人数、记录活动等情况,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统计报表,报志愿服务日常管理部门;

      (五)在举行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第八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结合医疗救助、青少年活动、造血干细胞捐献等红十字会品牌工作的开展,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形成基地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志愿者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等条件,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或保障;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计报酬;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和隐私。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佩戴红十字志愿者服务卡并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红十字志愿者证;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行为能力: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如违反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和损失,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明确相应的要求、目标和任务;负责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计,并逐级上报。要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骨干志愿者,参与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骨干志愿者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日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红十字志愿服务日常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册: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同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申请自愿退出。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六条  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志愿者如受意外伤害或损失,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通过各种途径,筹措志愿服务的经费,保障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人民政府的拨款;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的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星级志愿者、终生志愿者的审核表彰和推荐上报工作。

      结合上海市红十字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对在本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各级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5日起实施,《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沪红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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