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灾及战乱令无数人痛失家园,流离失所,也令灾民骨肉分离,饱受思亲之痛。红十字会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为这些灾民提供寻人服务,让他们与亲人团聚,重拾人间温暖。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发生而导致亲人失散的人,在用尽所有的联系方法仍无法找到他们的时候,可以向红十字会提出寻人请求,各红十字会应为他们提供寻人服务。
一、 一般寻人服务
(一) 原则 1、 受理范围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灾难所造成的家庭分离。查询人与被寻者属直系亲属关系,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应优先处理。当查询人与被寻者属非直系亲属,但属于领养、过继、私生子女或是唯一能给予帮助和依靠的人,应接受办理。 2、 受理条件 查询人与被寻者须有一方属中国公民。应尽量提供足够的线索和资料,包括出生日期和地点、国籍、父母姓名及最后联络地址等是必需的。 3、 保密制度 主管寻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志愿工作者应遵循红十字会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基本原则,在资料处理过程中首先求助于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不能随意将资料披露给其他人。
(二) 组织架构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市)红十字会与查询人、被寻者的关系;在进行寻人工作之前,应首先了解查询人曾否在任何红十字会分会提出过寻人请求,如已经在其他红会作出寻人请求并已登记,应到该红会询问结果,如属于新案例,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国际寻人(查询人或被寻者位于海外国家):国际寻人联络应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各国家红会之间进行。如有接到来自国外的个人或组织资料,应首先转交总会,由总会处理。 海峡两岸寻亲:所有来函或信件,均需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台湾红十字组织之间进行,地方红十字会不得自行处理。
(三) 工作方法 1、 档案管理 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对所有来函或向外发出的书信、文件,一律必须保留副本,以作日后参考之用。 2、 表格的使用 查寻者应详细提供失去联络的原因,由红十字会职员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标准,若符合才填表格,而在表格上也需将失去联络的原因写于其他可协助访查资料”一栏内。 查询人一律使用总会印发的寻人表格,如可能,应由查询人本人填写并签名。按表格要求,应逐项详细提供被寻者父母、配偶等家庭主要成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年龄)及最后联系的地址(至少提供城市及县名)。如果最后联系方式不是通过书信,则需详细说明。填表时,所填姓名最好使用汉语拼音加注,如使用地方方言拼音拼写,需注明并且被寻者必须能识别此种方言。查询人须提供全名,如姓名有改动,则应提供与被寻者失去联络时所用姓名。为使被寻者能够立即识别查询人,查询人应详细说明与被寻者的关系。查询人须提供自己的通讯联络地址。 3、 建立名片卡 建立名片卡能迅速翻查查询人是否已经有过登记,是否属于几人同寻一个人,或者属于相互查询(即查询人同时是我们的被寻者),并且避免查询人再次谐询时未提供被寻者姓名所出现的棘手问题。 查询人和被寻者须分别建立名片卡。名片卡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其他有关内容及此案的处理情况和进展程度。 卡片的存储期限:《日内瓦公约》规定的受保护人员的信息资料,中央寻人局通常保存100年。但其他类型人员的信息资料,存储时间长短则取决于这些资料今后是否有用,一般保留5~10年即可。 4、 建立登记簿 所有个案应顺序记录于登记簿内。登记簿应分成几栏,其栏目包括:个案参考编号(档号),立案日期,查询人和被寻者的姓名,涉及的人数,查询人的地址,提出请求的日期,处理方法及日期,还可加上处理结果。 5、 处理中档案 所有处理中档案应至少3个月复查一次,以了解寻查进展,如发现资料不足或久未回复,应每3个月发出一次提示信函,以保持与个案有关人士之联系及提醒当事人回复函件。通常提示信件以1年为限。
(四) 寻找被寻者的方法 可参考下列方法,以寻找被寻者的下落: (1) 在国内积极联络公安、住地居民委员会,也可向当地的老住户、老年人组织 等了解情况。 (2) 如有完整的最后通讯地址可去函或登门寻访。出外寻访前,须仔细核对寻人 表格上的资料,了解个案情况。到访时,首先向被访者出示红十字会证件,并说明来意,表明来访的目的是为了寻人服务获取资料,向他们解释红十字会的寻人服务是帮助人们寻找失散的亲人。例如:我们需要找一位叫某某的人,根据查询人提供的资料,此人住在这里,所以我们前来核对一下……”等。 查访过程中,尽量直接与被访者谈话,提出个案中资料与被访者求证,求证 的内容包括年龄、籍贯、父母姓名、是否认识查询人等,但避免直接询问其个人情况, 尽可能结合查寻人提供的资料向被访者求证,以免遭到拒绝。 如在寻访中未见到被访者或家中无人,不能证实被访者是否就是被寻者,可在此地址留下信条及红十字会电话、联络人姓名;或由邻居代转。 (3) 如查访时证实被访者是正确的被寻者。如被寻者愿意透露通讯地址给查询人, 则要求对方填写愿与查询人联系的意向书”,然后被寻者可直接联络查询人。但是仍要将处理的结果回复有关的红十字会,以便该红十字会可结案。 如被寻者拒绝与查询人联系,则由红十字会以书信形式通知查询人,但要语言婉 转地转告他们呢,因特殊情况不便将地址转告任何人。
(五) 地方红十字会向总会及查询人汇报个案进展 通常每个案例的处理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个案处理后应通知查询人您的个案已在处理过程中,一有结果我将立即通知您”及档案号码。而为使总会及时了解每个个案的进展情况以及方便与查询人或查询国家的沟通,尽管个案尚无结果,地方红十字会应保证将处理情况报告给总会。
(六) 结案的处理 在下列情况下,个案被认为结案,不需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1) 被寻者已找到,并委托转告其通讯地址,已通知查询人; (2) 被寻者已找到,但拒绝与查询人联系,已根据被寻者医院做出回复; (3) 被寻者已去世,已告知查询人; (4) 查询人自动取消寻人要求; (5) 查询人已迁移原址,没有留下任何转信地址; (6) 所有可能的手段均不奏效,无法继续寻找,已告知查询人; (7) 多次去函要求查询人补充资料,但未收到任何回复。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一般为半年左右),个案自动结案。 结案并不意味着个案的所有线索全部消除,卡片和卷宗依然保留,随时都可以重新开案。
(七) 安排团聚 红十字会充当查询人与被寻者的中间人安排相互见面或协助转达信息。因此,为使他们今早取得联系和相互团聚,红十字会应主动争取社会的帮助和国际的合作。
二、 紧急情况下的寻人服务 在战争、动乱、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灾害突然发生的情况下,亲人中断联系,为使他们及时了解对方的情况,解除他们的忧虑,红十字会特向他们提供紧急寻人服务。 1、 受理标准 被寻者在再去,不限国籍;查询人与被寻者至少一方在中国;亲属关系。 2、 手续 在当地红十字会或总会填表后用快捷方法寄出,所用表格与一般寻人表格相同。 3、 特殊情况 国外家庭通过其国家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查寻在我国留学、工作或旅游的亲属,在彼此联络突然中断的情况下,可为他们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