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赈灾救助物资管理办法》《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普财﹝2019﹞24号)《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普财﹝2019﹞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陀区红十字服务(总)站小额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基层红十字组织有效开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红十字会以及由区红十字会提供给街道、镇红十字服务(总)站、学校红十字生命健康安全体验教室(馆)、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aed布点单位等使用的设备、器材、办公家具等配置的小额资产。
第三条 资产定义
小额资产,指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
第四条 资产来源
(一)财政资金采购。申请财政预算,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规定采购的小额物资。
(二)社会捐赠物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向区红十字会捐赠的小额物资。
(三)发放物资。由市、区红十字会发放的小额物资。
第五条 配置原则
发放的物资,区红十字会将根据红十字服务(总)站的实际需求,遵循全区规划、统一发放以及实用、便民、服务等配置原则。
第六条 资产登记
对区红十字会发放的物资,街道、镇红十字会领取签收后要进行登记造册,再发放至辖区各红十字服务(总)站。对下发的物资,各红十字服务(总)站要进行验收,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红十字服务站工作手册”中做好红十字服务站器材登记。
第七条 管理使用
各街道、镇红十字服务(总)站要落实有关人员负责物资的管理及使用。在《红十字服务站器材登记表》中,及时做好登记。
第八条 资产盘点
各街道、镇红十字服务(总)站要落实有关人员,在每年6月、12月分别进行一次小额物资盘点,并向街道、镇红十字会和区红十字会上报盘点情况。
第九条 资产处置
(一)发生以下情况,由红十字服务(总)站提出申请,上级组织安排有关人员查验实物后,填写《上海市普陀区红十字会小额报废登记表》附件一,报送区红十字会进行处置:
1、经盘点或检查发现物资变质、受损的;
2、物资未达规定报废年限但已不能继续使用的;
3、物资已超规定年限需报废的。
(二)红十字服务(总)站予以撤销的,所有资产应经盘点后移交街道、镇红十字会和区红十字会等上级组织处置。上级红十字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服务站点工作实际重新进行资产配置。
(三)红十字服务(总)站拆分合并的,所有资产移交拆分合并后的新设服务(总)站。
第十条 责任追究
街道、镇红十字会要严格执行本暂行管理办法,对红十字服务(总)站认真履行资产管理义务,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并主动接受区红十字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上海市普陀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xx日起实施。
附件一:《上海市普陀区红十字会小额报废登记表》
附件二:《上海市普陀区红十字会小额资产登记表》
上海市普陀区红十字会
2021年8月20日
附件一
上海市普陀区红十字会小额报废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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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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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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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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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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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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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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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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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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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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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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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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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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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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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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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三份,财务、资产管理员、申请红十字会服务(总)站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