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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之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19/3/8  阅读次数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治理结构的规定。

一、各级红十字会必须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本次法律修订对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形成了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权责分开、相互制约的现代治理结构,即理事会负责决策、执委会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这种权责分明、管监分离的新型治理结构,是本次红十字会法修订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红十字组织制度建设的改革创新,必将极大提升红十字会依法治理和依法监督的水平。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监事会属于红十字会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是监督形式的增加和补充。将设立监事会纳入法律规定,将有助于建立起监事会与其他监督形式的衔接协调机制,促进红十字会综合性监督体系的形成。

该条同时明确了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与同级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会员代表大会是各级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监事会是由同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在同级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红十字会的工作,向大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大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接受监事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二、会长、副会长的产生

红十字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均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主持理事会的,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中国红十字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承担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员;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关于监事会

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产生方式和会长、副会长的产生方式有区别,监事长、副监事长经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而会长、副会长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主要是监督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包括:监督理事会、执委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理事会、执委会执行有关决议的情况;邀请审计机构对财务收支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理事会通报年度监督情况;列席理事会、执委会有关会议等。

 

文字来源:上海市红十字会”官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释义》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普陀区红十字会 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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