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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之与各国红十字会的关系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19/3/6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红十字会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关系的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成员。参与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发展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关系,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与1919年加入国际红十字会协会(现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于1952年宣布承认日内瓦公约。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日内瓦四公约。中国红十字会很快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组织中的合法席位。中国红十字会在参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工作中,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在对其他受灾国家和地区开展人道援助的工作中,在与世界各国红会的交往中,增进了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一贯强调各国红会之间要加强合作,相互帮助,以促进整个运动的发展。因此,红十字会法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应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国红十字会在发展对外关系时,应遵循独立、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

独立原则。独立是一个组织在国际交往中最重要的属性,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即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作为每个国家的红十字会都有权根据本国的国庆和广大会员的愿望,独立选择自己的发展模式,确定自己的发展政策,他国红十字组织不得干预。红十字会法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在与各国红会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时要遵循独立原则,是我国国家主权的体现。

平等原则。各国组织之间的平等是于国家平等紧密相连的。国家的平等具体表现为,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每一参加过都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每一国家都有权在平等基础上与他国签订条约。平等原则也体现了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普遍原则,所有的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享有同等的地位,负有同样的责任和义务,相互支援。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各成员国的国情各不相同,要尊重各国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红十字会工作。各国组织的平等,同样也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

相互尊重原则。在国际关系事务中,相互尊重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相互尊重,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文字来源:上海市红十字会”官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释义》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普陀区红十字会 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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