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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会】上海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装备管理实施办法(2019年4月30日)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21/9/8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装备管理,充分发挥装备效能,提高上海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的意见》、《中国红十字救援队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救援队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装备是指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或接受社会捐赠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下发等形式获得的,为上海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队”)配备的救援专业设备和自我保障设备等。

    第三条 应急救援队装备包括公共基础装备(营地建设设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住宿设备、餐饮设备、卫生设备、能源照明设备、安全设备、存储设备、标志标识)和赈济救援队、医疗救援队等各类救援队专业设备。

    第四条 市应急救援队装备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调拨权归属于市红会。上海市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以下简称备灾救灾中心”)为市应急救援队装备的管理、提供使用单位。

    第五条 市应急救援队装备(以下简称救援装备”)管理由市红会制订管理实施办法和标准,市红会应急救援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救援装备配置(更新)计划、指导和监督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备灾救灾中心等单位依据本实施办法,负责救援装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备灾救灾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救援装备管理、运维工作,注重装备运维专业化人才培养,研究和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救援装备管理和使用能力,提升救援队应急反应速度。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

    第七条 市红会根据市应急救援队的功能定位、规模、发展规划和参与国内外救援的实际需要,将救援装备配置、维修更新、救援运输、报废处置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和财政项目支出中期规划,确保救援队装备种类配备齐全、性能良好。

    第八条 市红会可委托备灾救灾中心协助完成救援装备的询价、采购,需要政府采购或达到招标采购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救援装备到货后,市红会应会同备灾救灾中心进行逐一验收,并设立救援队装备台账(附件1)。备灾救灾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救援装备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协调解决,确保所有救援装备品牌、数量、质量、功能、配件、相关技术档案资料等均符合合同标的和使用要求,验收手续以及相关凭证资料完备。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条 备灾救灾中心要建立救援队装备台账,根据市红会救援队装备入库通知单”(附件2),及时办理救援装备入库登记,并指定专属仓储区域、实施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红会制订救援队装备模块化、标准化管理标准,备灾救灾中心应按照统一标准,对救援装备进行装箱,粘贴红十字标志、箱号、装箱清单等标志标识,确保救援装备时刻处于备勤状态。

    第十二条 市红会会同备灾救灾中心每季度开展救援装备的盘点,做到帐账相符、账物相符,有关信息按要求录入中国红十字会灾害管理系统备案并适时更新。备灾救灾中心每季度开展救援装备性能检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向市红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救援装备日常存储应符合安全、有序、整齐、清洁的要求,库房设施等条件要符合相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虫)、防尘等安全保障措施,相关费用纳入备灾救灾中心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  调用与维保

    第十四条 救援装备仅限于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市应急救援队开展红十字相关活动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市红会可根据上述需要,调用救援装备,并为救援装备调用时所需的运输费等提供资金保障;备灾救灾中心要随时做好救援装备的物流准备工作,确保在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时,救援装备能被及时调运。

    第十六条 调用救援装备,一般由市红会主管部门根据救援队活动需要,委托备灾救灾中心列出救援物资出库单(包括救援装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状态、消耗品预算等),经审核签字同意后,正式下达调用出库任务单(附件3)。

    第十七条 救援装备在调用时,如需要即时添置消耗品的,应同时办理采购验收和入出库手续,并据实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救援装备出入库实行两人复核制度,救援装备管理人员根据出入库清单,检查出入库救援装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模块化、标准化配置和装箱情况等,确保出库装备种类齐全、数量准确、性能良好、管理标准统一。

    第十九条 执行国际救援任务时,由市红会会同备灾救灾中心办理救援装备运输、通关、清关等相关手续。备灾救灾中心应协助做好救援装备清单制作、装箱标志标识准备和粘贴、模块化标准化装箱、重量和体积测算等相关准备工作,并满足救援装备装箱运输标准和检验检疫等通关、清关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备灾救灾中心应选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救援队装备的出入库装卸和押运。救援队装备装载、运输、卸载应符合安全、科学、高效、有序的原则,符合救援队应急救援、培训演练以及其他红十字活动装备装卸、使用次序等操作流程,并方便救援装备清点、整理、检查、维保等工作需求。

    第二十一条 备灾救灾中心对性能下降或运转不良的救援装备,要及时进行保养;对部分损坏但能维修使用的救援装备,要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二条 备灾救灾中心要加强救援装备的操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组织专职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技术理论教育及实操技能培训;凡按国家规定须持证操作的,要确保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操作资质。

 

    第五章  捐赠、处置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 市红会接受国内外救援装备定向捐赠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下发的救援装备,须按《上海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市红会执委会备案后,纳入救援装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备灾救灾中心在救援装备日常运维中,发现救援装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功能低下、低效运转、技术落后、长期闲置等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应及时报告市红会主管部门进行淘汰、更新。

    第二十五条 市红会主管部门应结合定期盘点工作,对在库、在用救援装备状况进行评估,对已不能满足使用的救援物资按照《上海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库管理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报废等处置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备灾救灾中心应设立消耗品以及运维耗材的领用明细台账(附件4),即时办理出库销账,并及时申请补充。

    第二十七条 救援装备在处置、报废中,应酌情去除红十字相关标志标识。救援装备报废所产生的残值,须单列科目进行管理,可用于救援装备的购置、调用、维保、处置、报废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红会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管理不严或责任不落实等情况,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整改等。

    第二十九条 备灾救灾中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救援装备人为损坏、遗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使用人道救助资金购置的救援装备,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区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订本区红十字救援队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装备管理实施办法附件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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