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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会】上海市红十字会招标采购和评标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9月18日))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21/9/8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和评标工作管理,提高各类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物资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招标(询价)采购,是指上海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会”)因开展日常工作、为社会提供人道救助服务等需要,通过招标(询价)方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会以及上海市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上海市红十字培训交流中心等使用各类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构)成立由本会各部室和下属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评标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本会综合办公室。

    评标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本会招标采购工作规程以及招评标工作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 根据市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本会年度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拟订本会年度招标采购目录以及招标方式、招标评标计划等(包括使用人道救助基金采购项目),报执委会审定后,督促相关部门实施;

    (三) 统一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办理公开招标相关手续;

    (四) 按照相关规定邀请专家参加本会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评标会;

    (五)按照不同的采购项目,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报执委会备案;

    (六)协调、监督本会及下属单位(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本办法,受理招标采购投诉;

    (七)承办执委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委托招标采购项目,由评标工作小组组织实施,采购项目实施部门具体负责。

    自行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招标,由评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成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总数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邀请的评标专家须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

    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小组专家成员;与投标人有潜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小组成员;本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作为评标小组成员参与招评标工作。

 

    第二章  招标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情形)政府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第八条(不实行招标采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

    (二)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四)单项采购金额或者一次批量采购总额未达到规定限额的;

    (五)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第九条(招标采购原则)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门招标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采购。

    第十条(招标方式的选择)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此标准以政府部门每年公布的标准为准),属于分散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询价采购。由采购实施部门自行询价,本会评标小组组织评标。

    达到以下政府采购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实行招标采购:

    (一)货物单项(个,件)金额或一次批量总额50万元;

    (二)工程单项金额100万元;

    (三)服务单项金额50万元。

    必须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招标评标事宜。

    第十一条(委托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评标项目的启动,由采购部门根据年度采购预算和招标工作计划适时提出申请,报招标工作小组确认后,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协助代理机构做好招标评标相关工作。

    委托招标费用须在编制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时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自行招标)采取自行采购招标的,由采购部门确定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项目招标工作;由本会评标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招投标时限)招(邀)标工作中的相关时限:

    (一)资格预审文件、招(邀)标文件的发放期限,不得少于5天。

    (二)要求投标单位提交资质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招(邀)标文件的停止发放之日起,不得少于5天。

    (三)从招(邀)标文件发出,至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四)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条(招标要求)招标应按照相关规定和以下要求操作:

    (一)在不同媒介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等内容应当一致。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应采用标准文本。

    (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四)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发出招标文件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工作信息。

    (五)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章  询价采购

    第十五条(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询价)询价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评标工作小组会同采购部门,拟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由采购部门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并接收其一次性书面报价(即报价不得更改)。

    (三)采购部门将询价所得供应商的报价材料以及资质材料,报评标工作小组。

    (四)评标工作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例外情形)评标工作小组认为询价项目评审所涉及技术、经济等专业要求较高,需要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组织评标”。

 

    第四章 组织评标

    第十八条(评标工作)评标工作小组按以下流程组织评标工作:

    1、在收到采购部门评标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项目所涉及技术、行业特点,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会议通知。

    2、确定项目评标会议议程,制作会议签到、表决票单等评标文本。

    3、召开评标会议,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4、向执委会提交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推荐建议。

    5、制发中标通知书。

    6、评标文书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开标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开标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24小时之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投标人以及本会纪检、财务等管理人员,以公开方式进行,并做好开标情况的书面记录。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第二十条(开标审核)因出现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造成投标无效或出现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出现废标,并使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及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事前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采购部门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评标原则)招标评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竞争;

    (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招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评标方式)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标法,即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价格性能 (质量) 比最佳的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评标组织)评标采用会议形式,由评标委员会召集人主持,根据投标人的报价、比较货物样品结合其市场份额、售后服务及社会声誉等综合情况,集体审查、评价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中标候选名单的产生)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由各位评委以无记名方式,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和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小组工作人员现场统计、汇总后,产生中标候选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二十五条(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工作小组应在收到评标委员会中标候选人名单”及评标报告后的3日内,在本会门户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评标工作小组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评标报告)评标过程应当制作书面会议记录,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评标中如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说明理由,工作人员应在会议记录和评标报告中如实记载。

    评标工作小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完成招标项目评审的一周内,向执委会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定标原则)执委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其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公示后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中落标通知)经执委会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小组应7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以及评标样品送交采购部门,并办理签收。采购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同时办理退回手续。

    第二十九条(评标中的禁止性行为)评标工作小组(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得向他人泄露评标信息以及投标单位相关信息;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在得知后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合同的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部门应按照招标、中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一条(合同的履行)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经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实质性条款的,采购部门应事先报评标工作小组同意;涉及合同价款变动超过10等合同实质性条款变更,须报执委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采购文件)采购部门、评标工作应妥善保存招评标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违规的处理)上级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依上级文件执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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