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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会】上海市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4年9月15日)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21/9/8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是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允许执业、由卫生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并在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开展红十字人道服务工作。其从事的人道服务工作是红十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医疗机构红十字冠名应在地区名称后、医疗机构名称前,增加红十字”字样作为冠名名称。冠名名称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不得对红十字会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条 冠名医疗机构在其主要出入位置悬挂带有冠名名称的规范性牌匾或铭牌。机构内要正确使用冠名名称和红十字标志,并设有带红十字标志的固定宣传栏;机构外或媒体上,只有在从事红十字人道服务工作时,才能使用红十字标志和红十字”字样,并须得到上级红十字会的书面授权(附件4)。不得使用冠名名称或红十字标志发布医疗广告和进行其他非公益性宣传;不得使用冠名名称和红十字标志对外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应能主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传播红十字人道理念,医德医风、医疗技术质量、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反响。

    第六条 医疗机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章程,热爱红十字事业,履行红十字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可以申请冠名红十字”:

    (一)由红十字会创办(包括历史上创办)的医疗机构;

    (二)由红十字会设置的医疗机构;

    (三)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资助援建的医疗机构;

    (四)历史上与红十字会关系密切或对红十字事业做过特殊贡献的医疗机构等;

    (五)在红十字三救、三献”等核心业务中,能起到重要作用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申请冠名红十字”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

    1.申请中国红十字会冠名的需具备三级甲等医院资格;

    2.申请市红十字会冠名的需具备三级医院资格;

    3.新申请区县红十字会冠名的需具备二级以上医院资格。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八条 申报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的时间为每年3月。

    第九条 申报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主办单位同意冠名批复;

    (四)《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五)《申请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六)医疗机构近二年中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

    (七)近2年无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记录的证明。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区(县)红十字会提出冠名申请。

    (一)申请冠名中国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须向市红十字会提出冠名申请。由市红十字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审核批准,批准件送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验备案。

    (二)申请冠名上海市红十字医疗机构的,须向市红十字会提出冠名申请。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权市红十字会审批,批准件送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验备案。

    (三)申请冠名区(县)红十字医疗机构的,须向所在区(县)红十字会提出冠名申请。由区县红十字会初审,市红十字会复审批准,所属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验。

    上述(二)(三)款规定的红十字冠名医疗机构批准后,均需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红十字会应对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核,一般在收到冠名申请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其门户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上级红十字会审批。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在每年上半年开展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命名工作,并在作出核准决定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冠名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红十字会。30天内与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签署协议(期限2-3年),3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协议抄送申请冠名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红十字会。

    第十三条 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市红十字会批准冠名的红十字”医疗机构应当在签署冠名协议后的一个月内到其所属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使用红十字标志。

    (二)在开展红十字人道服务工作时,得到红十字会给予的指导和支持。

    (三)在接受红十字会提供的国内外援助方面有优先权。

    (四)红十字会接受的用于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的捐赠,可按有关减免税费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参加国内外红十字会组织的技术协作与交流学习,利用红十字会渠道开展国际交往、人才培养。

    (六)在推荐南丁格尔奖候选人方面有优先权。

    (七)为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可在本冠名医疗机构内开展募捐活动。

    (八)对各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五条 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及《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红十字人道服务义务,为红十字会事业作贡献。

    (二)成立基层红十字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单位,应按年度缴纳会费或向红十字会事业进行捐赠,并每年向市或区(县)红十字会汇报开展人道救助等各项工作情况。

    (三)订阅红十字报刊,组织员工学习、传播红十字运动和人道主义知识,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和南丁格尔精神,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德医风水平,加强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组织志愿者服务,开展红十字现场初级救护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普及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知识以及卫生咨询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并积极参加所在区域红十字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根据政府部门及红十字会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队,开展人道主义救灾、救护、救助工作。

    (六)积极为最易受损害群体服务,优先救助因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的患病和贫困的群体。开展红十字医疗救助项目,为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人道救助服务,为贫困患者减免医疗费用。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维护红十字会投入的资产不受损失。

    (八)承担市、区(县)红十字会委托的有关活动或工作。

 

    第五章 管理、督导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红十字会应加强对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定有效的制度、措施,定期检查、指导、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冠名医疗机构的发展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年度评估,协议规范”的模式。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应接受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并按与红十字会签署协议(附件3)履行职责;由同级红十字会定期对所辖红十字医疗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冠名为上海市红十字医疗机构的,由市红十字会负责管理、督导;冠名区(县)红十字医疗机构的,由区(县)红十字会负责管理、督导。市红十字会对全市冠名红十字医院具有抽查监督权。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份向所属市或区(县)红十字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开展红十字工作及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建设、会费交纳、宣传培训、志愿服务、救灾救助、募集捐赠、规范管理等七个方面(附件5)。

    第二十条 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工作年度评估分优秀(90分以上)、合格(89-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同级红十字会对所辖红十字医疗机构评估优秀的,予以奖励;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半年内进行再评估。

    第二十一条 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区(县)红十字会可以提出取消冠名的意见(附件6),报原批准单位核准。

    (一)年度评估不合格,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协议》的;

    (三)给红十字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四)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未正确使用冠名名称与红十字标志,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协议到期终止。冠名医疗机构拟在协议到期后继续冠名的,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由冠名的红十字会审查。符合条件的,续签冠名协议,并逐级报总会备案。冠名医疗机构在协议终止后再次申请冠名的,按照初次申请冠名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区(县)红十字会提出取消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的意见,市红十字会按照审批权限复核批准后,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被取消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须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名单,并定期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冠名医疗机构的行为对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红十字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开展履行红十字义务的救灾、救护、救助等活动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单位自筹(每年不少于两万);

    (三)社会捐助(包括红十字会转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冠名红十字的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社会捐助要专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社会捐款不得用于本机构及职工支出,并接受红十字会的审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红十字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申请表

    2、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3、医疗机构冠名协议书

    4、医疗机构外使用红十字名称、标志申请表

    5、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年度评估标准

    6、取消(终止)医疗机构红十字冠名审批表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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