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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会】上海市红十字会救护培训)物资管理办法(2014年5月26日)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21/9/8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发展需要,确保救护(培训)物资物尽其用,使救护(培训)物资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规范公益金项目救护培训教具设备管理的通知》(红办字[2009]96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红十字救护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护(培训)物资主要是指开展红十字救护培训、演练、比赛、宣传等所使用的设备、教具、教材、救护包、宣传品等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与可以反复多次使用的非固定资产。

      第三条  救护(培训)物资的来源包括:

      一、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或政府部门无偿调拨的;

      三、社会捐赠的;

      四、人道救助基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公益基金购置的;

      五、其他来源获得的。

      第四条  除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外,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救护(培训)物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一般设备1000元以上的救护(培训)物资,以下简称救护培训固定资产”),均应纳入人道救助基金”固定资产专项管理,单列台账。

      单位价值虽略低于固定资产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资,参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救护(培训)物资的价值确定:

      一、直接采购的,根据供应商出具的发票金额确定价值;

      二、接受捐赠的,按照捐赠物资入账所确定的价值;

      三、接受无偿调拨的,根据调拨单所列价格确定价值;

      四、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原始价值凭证的,可比照同类物资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价值;

      五、因改变救护(培训)物资原有实物形态、增加其价值的,应依据实际增加的开支费用调增原值;减少其价值的,应相应调减原值;

      六、经批准自行开发、制作的救护(培训)教具、器材、用品等,按制作成本确定价值(包括人工、材料费等)。

      第六条  救护(培训)物资应按照一般易耗物品”和固定资产物品”,分别建账、分类管理。本办法第三条所涉及的救护(培训)物资主要用于非盈利性的红十字公益培训。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七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作为救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本市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各区(县)红十字会、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市级救护培训基地以及铁路、航空、消防、旅游等重点行业、部门开展红十字救护培训的实际情况,制定救护(培训)物资的采购计划和分配方案,提交上海市红十字会执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接受救护(培训)物资的社会捐赠,协调总会救护培训项目以及其他来源救护物资的验收、调拨、提供使用等相关工作。

      三、建立救护(培训)物资台账,指导救护(培训)物资管理工作,开展物资使用情况抽查,协调相关审计。组织救护培训固定资产提供使用和核账、报废等工作。

      第八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部根据本市高校开展红十字救护(培训)工作的情况,拟订高校救护培训物资分配方案,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高校救护(培训)物资的发放以及救护培训固定资产的抽查核账、报废、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上海市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以下简称市备灾中心”)负责承办各类救护物资的采购,做好总会下拨、社会捐赠、以及在市备灾中心场地使用的救护物资的接收、仓储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上海市红十字培训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市培训中心”)协同市红会、市备灾中心,做好总会下拨以及社会捐赠救护培训物资的验收,并提出分配建议。

      第十一条  各区(县)及高校、铁路等红十字会,市级救护培训基地以及航空、消防、旅游等实施红十字救护培训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定救护(培训)物资使用、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建立台账、有效使用,配合做好救护(培训)物资相关管理工作。设立人道救助基金固定资产专项的红十字会要将救护培训固定资产纳入管理。

 

      第三章 救护(培训)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  市备灾中心根据市红会下达委托《救护物资采购任务书》(附件1)落实采购计划,达到招标采购标准或政府采购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区(县)红会接受社会捐赠和各类调拨的救护(培训)物资,必须适合救护(培训)使用需要,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接受物资的种类、数量以及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市备灾中心根据市红会下达《救护物资入库通知》(附件2)办理救护(培训)物资的验收、入库手续。捐赠、调拨的救护培训物资,按照《上海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执行;专用救护器材的验收,由市红会组织市培训中心、市备灾中心以及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市备灾中心接受调拨的救护(培训)物资,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的,纳入其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红会赈济救护部根据执委会审定的分配方案,向市备灾中心下达《救护物资出库通知》(附件3),并向物资接受单位下达《救护物资发放通知》(附件4),告知发放物资的性质、种类、数量、价值、领取期限(一般为1个月内)以及救护培训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要求。市备灾中心在救护(培训)物资发送后,应及时(一般为1个月内)向接受单位回收《救护物资验收回执单》(附件5)。

      第十六条  市备灾中心在承办救护(培训)物资采购、验收、发送等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须立即向市红会报告,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出处理。

      一、捐赠及调拨物资逾期未到的;

      二、接受单位逾期未取、经联系仍然无结果的;

      三、捐赠或调拨物资有质量问题、经联系难以解决的;

      四、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区(县)及高校、铁路等红十字会和救护(培训)物资接受单位,要按照《救护物资发放通知》要求,及时领取救护(培训)物资,经验收确认无误后,在《救护物资验收回执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盖章,一份留存,一份反馈市备灾中心。

      市备灾中心按批次将救护(培训)物资接收情况汇总后报市红会。

      第十八条  区(县)及高校、铁路等红十字会和物资接受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救护物资管理:

      一、建立《救护物资入/出库台帐》(附件6),详细记载救护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入库、出库、库存的数量和金额以及领用部门、经办人。

      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置《救护培训固定资产明细帐》(附件7),认真做好出入库签收、使用登记等,做到专人负责,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定期进行救护(培训)固定资产检查,发现遗失、损坏等情况的,要及时与市红会相关部门联系,不得擅自处理。

      三、一般易耗救护(培训)物资,按照使用范围,确定使用部门和领用人。办理发放签收手续,统计使用人群,以备绩效评估等。

      四、妥善保存《救护物资发放通知》、《救护物资验收回执单》等相关资料,以备固定资产专项检查和延伸审计。

      第十九条  市备灾中心按照《部门代管物资委托单》(附件8)、《部门代管物资领用单》(附件9),做好市红会、市培训中心救护(培训)物资的暂存代管工作。

      第二十条  市备灾中心对代管的具有保质期限的救护培训耗材,及时做好统计,定期提出处理建议。对因各种原因出现过期或变质的,须经委托代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培训中心及市级培训基地需要救护(培训)物资支持的,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方式实施。并要设立台账,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救护(培训)物资,因各种原因,接收单位已不能继续使用(或不再需要的),由使用单位(部门)填写《救护培训物资回收入库登记表》(附件10);经市红会相关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委托市备灾中心负责回收。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红会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救护培训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红会相关部门会同市备灾中心、市培训中心等,每年对救护培训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区县及高校、铁路等红十字会报送的救护物资使用情况和救护培训固定资产台账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  市红会相关部门对委托市备灾中心代管的救护(培训)物资,实施跟踪管理,做到先进先出,一年内清库。每年6月、11月组织市备灾中心进行库存盘点,确保账目准确,物资完好,不断提高救护培训物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红会建立救护培训物资年度统计报告制度,由区(县)及高校、铁路等红十字会和救护物资使用部门负责填报。通过救护物资管理年度报表,汇总救护物资使用及管理情况,为下年度申购、分配提供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救护培训等救护物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救护物资采购任务书》

      2.《救护物资入库通知》

      3.《救护物资出库通知》

      4.《救护物资发放通知》

      5.《救护物资验收回执单》

      6.《救护物资入/出库台账》

      7.《救护培训固定资产明细帐》

      8.《部门代管物资委托单》

      9.《部门代管物资领用单》

      10.《救护培训物资回收入库登记表》

 

上海市红十字会

2014年5月26日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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