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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会】关于加强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2012年1月17日)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21/9/8  阅读次数

各区(县)红十字会,宝钢红十字会,上海铁路局,武警卫生系统红十字会:

      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人道救助基金”)是各级红十字组织依照红十字会宗旨,为开展人道领域的救助,发展红十字事业而建立的专项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人道救助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道救助基金的设立

      取得法人资格的红十字组织,应在银行设立人道救助基金独立账户;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红十字组织,可以在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红十字组织人道救助基金账户上设立专项,也可以在本单位(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账户上设立人道救助基金专项。设立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独立账户和非独立账户的基层红十字组织,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红十字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监管。挂靠在基层红十字组织所在单位财务账户上的人道救助专项基金,还应服从本单位财务部门的依法管理。

      二、人道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人道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等活动的收入,基金的增值收入;相关组织的资助,以及捐赠物资变现等其他收入。

      三、人道救助基金的组成与实施依据

      人道救助基金由定向资金和非定向资金组成。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的资金,须以项目捐赠意愿和《定向捐款协议书》(见附件1)为实施依据;相关组织资助的定向资金,以投入时签署的相关文件为实施依据;非定向资金一般由捐赠人不指定特定救灾或者救助项目的捐赠资金,包括平时通过募捐箱、手机短信等方法募得资金等组成,以红十字组织救灾救助的相关规定为实施依据。

      定向捐赠中,捐赠者一次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在本级人道救助基金下设立专项基金,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使用要求;捐赠者一次捐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在本级人道救助基金下设立以增值部分为救助资金开支的不动本金特种基金,并订立《特种捐款协议书》,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要求。上述专项基金和不动本金特种基金的管理使用,都必须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约定为实施依据。

      四、人道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人道救助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1、遭受各种灾害的灾民、伤病员,以及围绕困难地区、困难人群开展的相关救助项目,困难地区的博爱学校和博爱基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灾后重建项目等。2、救灾、救助物资的采购、运输、清洗整理、储存等。3、救援人员以及志愿者提供服务的必要成本。4、项目执行后的审计、募集、发放款物的各类证章证书、单据、凭证等,信息公开以及捐赠行为的表彰等。 5、宣传、培训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各类社会服务和活动。6、捐赠者指定的项目审计等其它用途。

      五、人道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与信息公开

      1、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实行法人代表(常务副会长)负责制。有执委会的红十字会,实行重大开支执委会集体决策制度;无执委会的,应在本级红十字会建立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重大开支实行委员会集体决策制度。

      2、独立设置人道救助基金账户的红十字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上级红十字组织的有关规定制订人道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报上级红十字会审核备案。人道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组织的监管。

      3、独立设置人道救助基金账户的红十字组织对人道救助基金具有依法、依规独立自主处置社会捐款的责任和权利。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红十字组织的宗旨的前提下,定向捐赠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双方协议、规定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涉及具体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使用。重大开支,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才能使用。

      4、在本级人道救助基金下设立的专项基金、不动本金特种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双方协议和约定操作。

      5、独立设置人道救助基金账户的红十字会,除在定向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约定向捐赠者通报执行进度等情况外,必须每年依法进行审计和实行信息公开。第二年6月30日前,必须将上一年度的人道救助基金募集、使用等情况向执委会(或管委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社会公开。

      6、在本单位或上级红十字会挂靠而设立人道救助基金专项的基层红十字组织,同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规范使用和处分本会的人道救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财务规定以及上级红十字组织的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除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约定向捐赠者通报执行进度等情况外,必须实行年度审计,并在审计的基础上,第二年6月30日前必须将上一年度的人道救助基金募集、使用等情况向管委会、理事会以及社会公开。

      六、人道救助基金的其他相关问题

      1、市、区(县)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红十字会,在募集人道救助基金的过程中,必须根据捐赠人捐赠意向开具本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收据。

      2、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募捐工作管理办法》,各级具有独立在银行设立人道救助基金账户的红十字会,可按规定的开支项目在所接受捐赠款中据实支付必要的项目支持费,项目支持费应从严控制,支出范围严格限定在执行项目的必需支出,支出项目不得超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规定范围,支出总量不得超出规定比例,不得重复列支。与本救灾救助项目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从捐赠款项中列支。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救助捐款项目支持费,按照国家专项工作规定办理。

      3、对灾区、救助人群不适用、多余的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根据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均纳入人道救助基金作为救灾捐赠款一并使用。

      4、对于侵占、挪用、贪污人道救助基金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红十字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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