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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之红十字会的财产来源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19/3/22  阅读次数

第五章  财产与监督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释义】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财产来源的规定。

    红十字会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其能够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也是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根据本条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包括五方面,这五项财产收入是合法收入,受国家保护,这与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一致。同时,红十字会可以通过这五种渠道取得财产,并享有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中国红十字会成立初期,当时的民国政府就以立法形式规定了红十字会财产来源的多元化。如1915年公布实施的《中国红十字会条例实施细则》(九月二十四日大总统申令公布)第七章资产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1920年《中国红十字会条例暨其细则》(陆军部教令第一百三十号)在《中国红十字会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资产第五十一条重新对财产来源进行了确认规定。

    从国际惯例角度看,世界上其他国家,如西班牙、捷克斯洛伐克、立陶宛等,均通过立法方式规定了红十字会经费来源的多元化。

    因此,在红十字会法中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多元化来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红十字会历史发展的需要,是红十字会法国际立法惯例的体现,有利于支持和保障中国红十字会正常运转和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其作为政府在人道领域助手的作用。

 

1关于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有共同爱好、共同兴趣、共同目的和共同理想的公民可以依法组织、开展活动。为活动开展,组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即会费。缴纳会费表明了个人与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费作为社会团体财产来源具有一般性,法律确认其合法性。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会费必须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关于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本规定标明红十字会在接受境内外捐赠问题上可以自主决定。做出该规定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红十字会与政府关系的特殊性。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工作,政府对红十字会工作给予支持。《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第二条关于日内瓦公约缔约国的规定要求:所有国家,特别是已承认了在本国建立的国家红十字会的国家,应尽可能支持本运动成员工作;本运动的成员也将根据各自的章程,尽可能地支持各国的人道主义活动。”因此,授予红十字会自助决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权利,是国家支持和保障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应有之义。

    二是红十字会的实践基础。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协助政府履行人道领域的国际承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红十字会工作范围和作用决定了红十字会财产的使用方向,即主要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主义事业,这项事业事国家支持的事业。

    三是国际红十字运动实践。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事务时,既承担一定的国际人道援助义务,也享有取得国际人道援助的权利。国际红十字运动成员之间相互支持,是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的内在要求。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体现了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符合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实际。

 

3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可以作为财产,本身也可以产生收入。本款规定有两层含义,首先,动产和不动产本身是红十字会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其次,红十字会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产生的受益,比如银行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是其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具备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即社团法人资格,所以,红十字会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产生的收入应属于红十字会的财产。

 

4关于人民政府的拨款

    本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连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本法第十七条将人民政府的拨款规定为红十字会主要财产的来源,是落实本法第五条的规定。

    现实中,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均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其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政府对红十字会的拨款主要包括保障机构运行和人员工资的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的彩票公益金项目经费;外交、商务等部门的对外援助项目资金等。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人民政府的拨款,其意义在于:保证红十字会具有比较稳定的财产来源,明确了政府在经费上支持红十字会的责任,标明国家对我国人道主义事业的重视和支持。

 

5关于其他合法收入

    这是一款兜底性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规定:鼓励群团组织在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许可范围内,通过多种方式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依法享受扶持政策。”在前述四款合法的财产来源之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入也是红十字会的合法财产来源。比如红十字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受益;举办符合宗旨的公益性事业的受益等。要注意的是,红十字会要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合法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四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红十字会财产中,政府拨款一般不允许进行投资。红十字会投资收益要用于符合人道主义宗旨的工作,严格禁止将投资收益作为利润进行分配。

 

 

 

文字来源:上海市红十字会”官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释义》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普陀区红十字会 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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