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3年8月19日上海市红十字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红十字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红十字会的性质
企业红十字会是上海市红十字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是企业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参谋和助手。
二、企业红十字会的组织形式
企业红十字会设理事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若干人组成。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单独设立红十字会办公室。
企业各分厂及所属医疗单位,凡单独对外的,可成立独立的红十字组织或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各车间、工段、科室等建立的红十字组织为红十字会员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二名。
企业红十字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如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培训制度、检查交流、评比表彰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三、企业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和学习、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
2、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与《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3、结合安全生产、职业培训,进行防尘、防毒、救护、心肺复苏、艾滋病防治等知识培训,并对具备一定急救知识的会员进行系统的现场初级急救技能训练,建立红十字救护队,参与工业外伤、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救护工作;
4、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组织动员工作以及遗体捐献的宣传等工作。参与企业职工的健康教育以及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5、积极参加扶危济困、敬老助残、救灾以及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
6、做好企业内志愿工作者的发展,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7、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企业领导交办和上级红十字会布置的有关任务。
四、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承认ⅸ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热爱红十字工作,乐于奉献的企业职工均可申请参加中国红十字会,对自愿参加者人数不限;企业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会员有退会自由(参照《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第二十一条执行)。
参加红十字会必须由本人申请,经企业红十字会批准,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登记入册,缴纳会费,发给会员证、章,方确认其会员资格。
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方确认其团体会员资格。
会员应积极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活动,按期缴纳会费,一年一次,每人每年缴纳的会费,不低于人民币5元。
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单位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年度会费不低于300元;200—500人的,年度会费不低于500元;500—1000人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 000元;1000—2000人,年度会费不低于1500元;2000人以上的,年度会费不低于2000元。团体会员会费,应从企业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具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双重身份的单位,在单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同时,个人会员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企业红十字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1、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企业行政依法给予的资助;
3、有关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六、本办法经上海市红十字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同。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红十字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