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在部分民航机场、外宾宾馆、货币兑换处等公共场所试设募捐箱的通知》精神,为加强红十字募捐箱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红十字精神,发展红十字事业,实现中外宾客尽人道主义的愿望,可在本市的公共场所如机场、码头、宾馆、商店、银行、公园、旅游点等(包括涉外单位)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二条 区、县红十字会均可在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设箱前需征得被设置募捐箱单位同意,并报市红十字会备案后,方可设置。
第三条 凡支持红十字事业,主动要求设置红十字募捐箱的单位,愿意遵守本规定的,需向所在地区、县红十字会提出申请,批准同意后,报市红十字会登记备案,方可设置。
第四条 全市旅游点、涉外星级饭店设置红十字募捐箱,按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在全市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设置红十字募捐箱的通知》沪红发(91)第20号办理。
被设置募捐箱单位要求由市红十字会设箱的,则由市红十字会直接负责管理。
第五条 红十字募捐箱均以上海市红十字会的名义对外设置;募捐箱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制作发放。
第六条 红十字募捐箱的开箱人员必须由市或区、县红十字会指定委派,并颁发由上海市红十字会印制的募捐箱开箱证”。
第七条 红十字募捐箱必须定期开箱。开箱时至少有两名开箱员,凭募捐箱开箱证”及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并与被设置募捐箱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开箱、现场清点、双方签字封包。因故不能现场清点,必须当场签字封包,一周内办理完清点入帐等事项。
第八条 红十字募捐箱款项,由收款的市或区、县红十字会向被设置募捐箱单位出具收据。
第九条 愿意承担开箱、清点义务的被设置募捐箱单位,必须经市或区、县红十字会批准后,指定两名以上人员负责开箱、清点,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红十字募捐箱所得捐款应全部列入红十字募捐箱捐款”项解入银行。所得外币,不得私自兑换,必须根据外币管理有关规定,到金融机构兑换成人民币后,存入该项帐户。对本市金融机构尚末受理兑换币种的外币和小额零星外币,区、县红十字会应于每年年底集中上交市红十字会财务部门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 区、县红十字会每年应将本地区所设红十字募捐箱的捐款情况制表报市红十字会存档备查.并对捐款累计数达一万元以上的被设置募捐箱单位,根据市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以不同形式子以表彰。
第十二条 根据红十字会宗旨,红十字募捐箱所得捐款全部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其中主要用于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帮助受各种自然灾害损害或突发性事故中有特殊困难的人群。有关表彰、管理、劳务等费用可在其增值部分支出。捐款不得挪作他用。区、县红十字会必须每年将捐款使用情况书面报市红十字会和被设募捐箱的单位。
第十三条 红十字募捐箱捐款的收支情况应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红十字募捐箱开箱时如发现有异,应及时与被设置募捐箱单位保卫部门及市或区、县红十字会联系;如发现有橇窃等意外情况,应由被设置募捐箱单位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市红十字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上海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市红十字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