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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会捐赠税率的最新变动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08/11/5  阅读次数 985
      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广大市民踊跃捐款献爱心。与此同时,地税部门也接到部分市民咨询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现就相关政策提醒。

 

个人捐赠必须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自己直接给到对方手中的捐赠不享受减免个税的政策;同时,捐赠时相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会出具正式票据,个人可凭此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国税总局相关规定,个人捐赠额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

 

需要强调的是,截至目前共有27项个人捐赠并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可以全额扣除。分别是: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教育事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世博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汪洋)

 

 

 

北京捐灾区善款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为了鼓励更多人为四川灾区捐款,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地税局获悉,个人向国家承认的机构捐赠,依据捐赠凭证,捐款金额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应取得捐赠票据作抵扣个税凭证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全额扣除机构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市地税局提醒,向上述单位捐赠时,取得捐赠专用票据,将作为抵扣个税的凭证。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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