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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校红十字工作创建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12/12/25  阅读次数 39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市学校红十字工作创建活动广泛、持久、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本市学校红十字工作的创建、评比、表彰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关于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红事字[2005]82号)《红十字模范校表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据《上海市红十字事业2009—2013年发展纲要》中有关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红十字工作是指以学校红十字会的名义在青少年中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与基本原则,开展各类以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为宗旨,着眼于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的各类活动,培养青少年参与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志愿服务的热情,在社会实践中陶冶情操、提升素质。

      第三条 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是红十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红十字事业的希望和前途所在。开展学校红十字工作创建活动是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新形势下推进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有效措施和工作抓手,也是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促进和完善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四条 学校红十字工作创建活动在已经建立了学校红十字会的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中专、职技校等学校中广泛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上海市学校红十字工作创建活动由上海市红十字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主办,上海市红十字会高校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红十字会中小学校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委中专职技校红十字会负责协调实施。职能部门是上海市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部。

      第六条  各区(县)学校红十字工作创建活动由各区(县)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区(县)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区域学校红十字工作的创建标准,领导本区(县)学校红十字工作创建活动。

      第七条 高校红十字创建工作由市红十字会高校工作委员会直接组织、管理。中小学校(含中专职技校)的创建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学校所在区域区(县)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集中组织、管理,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区(县)红十字会初步评审后再上报至市红十字会中小学(含中专职技校)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委中专职技校红十字会参与创建活动的评审验收工作。

      第八条 各争创学校应以学校红十字会的名义设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红十字会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领导学校红十字工作的创建活动。

 

      第三章    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上海市学校红十字工作创建活动分为上海市红十字工作达标校”和上海市红十字工作示范校”二个等级。学校红十字会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经校红十字会理事会同意后参加相应等级的创建活动。学校红十字工作争创单位的主体,应是建有红十字会的各级各类学校红十字会。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工作创建学校依据其参与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应具备和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上海市红十字工作达标校

      1.学校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本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2.创建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关于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围绕《上海市红十字事业2009—2013年发展纲要》中关于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要求开展工作。

      3.把创建活动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具体的工作措施、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

      4.在学校红十字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基础扎实,措施有力,落实有效,切实组织和带领全体红十字会员开展相应的红十字工作。

      5.重视做好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的传播和基本原则的宣传,在开展红十字活动中特色明显、成效显著、影响深远,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深植青少年心中。

      6.开展学校红十字工作,要实现与学校生命教育、素质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等的有机结合,努力使学校红十字工作成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上海市红十字工作示范校

      示范校的创建除了具备以上达标校的标准以外,还应在以下方面得到加强和体现:

      1.创建学校的校园内应体现浓厚的红十字文化氛围,尤其是红十字主题宣传布置要成为学校的一道人文景观。

       2.红十字主题活动每学年要有一定的数量规模,活动新颖、特色明显,青少年会员参与率高,对于提升红十字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作用明显。

      3.学校红十字会建立帮困救助的长效机制,在工作过程中突出红十字会作用的发挥,对培养青少年的人道主义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显著的教育意义。

      4.学校红十字会注重加强与社区的合作,通过资源整合、工作联动,为学校红十字工作的发展拓展新的途径。

      第十一条 上海市红十字工作达标校”和上海市红十字工作示范校”创建具体标准另外制定,创建工作要按照细化标准严格要求,使学校红十字工作创建活动成为学校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助推器。

 

      第四章    申报和评比

      第十二条 上海市红十字工作示范校、达标校的创建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年交替进行创建评审。

      全国红十字模范校的申报原则,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规定,应在上海市红十字工作示范校或达标校中推荐产生。一般情况下,遵循示范校优先的原则。全国模范校一般不再参与上海市一级的创建评选活动。

      第十三条 各区(县)学校红十字工作创建活动所产生的区(县)红十字示范校或达标校,采取逐级申报的办法向市一级推荐申报市级示范校或达标校。一般情况下,区级示范校可申报市级达标校,市级达标校可申报市级示范校,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每年将根据面上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各区(县)的创建工作实际,研究确定每年度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和方案。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校或达标校的评选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创建。校红十字会在自评的基础上,经校红十字会理事会同意后参与相应的红十字学校创建工作。各争创学校在创建过程中要根据创建标准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创建工作。

      2.申报。区(县)红十字会要在争创学校中发现一批红十字工作成绩突出、红十字特色明显的学校,根据推荐分配名额,向市红十字会中小学校工作委员会进行推荐申报。各高校红十字会根据争创条件和标准,经自评后向上海市红十字会高校工作委员会进行申报。

      3.考核。市红十字会的学校工作委员会将组织成立考核验收小组,采取实地考察、集中汇报、调查问卷等方式对申报学校进行调研和考核,评价各争创学校的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4.评选。根据考核验收情况确定本年度的红十字达标校或示范校。

      5.命名。上海市红十字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评选产生的上海市红十字工作示范校或达标校予以命名,并授予相应的铜牌。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示范校或达标校铜牌可在本校醒目位置悬挂,铜牌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字为腐蚀凹体充色。

      2.字样、字体和颜色:上海市红十字工作示范校(或达标校)”(黑体、大红色),命名单位和颁授日期(仿宋体、黑色)。

      3.位置:上海市红十字工作示范校(或达标校)”字样居中,命名单位和颁授日期位于右下角。

      4.尺寸:市级示范校(或达标校)为560mm×350mm,区(县)级示范校(或达标校)为480mm×300mm。

      第十七条 评选产生的上海市红十字工作示范校或达标校,在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相关会议上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工作示范校或达标校,根据工作实绩,在有关政策及待遇方面给予倾斜,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表彰和奖励。一要大力宣传示范校或达标校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优秀集体和个人等。二要落实奖励机制,把示范校或达标校的表彰奖励纳入各单位或条线的表彰奖励体系。

 

      第六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红十字会的有关学校工作委员会将加强对上海市红十字工作示范校和达标校的日常检查,监督落实以下工作制度。

      1.培训制度。上海市红十字工作示范校和达标校的校红十字会领导和红会干部应积极参加市级相关培训,及时掌握学校红十字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相关业务知识。

      2.检查制度。对已命名的各示范校和达标校,将每年进行复查和复审。中小学和中专职技校分别由区(县)红十字会和市教委中专职技校红十字会负责,复审结果向市红十字会中小学校工作委员会提交复审报告;高校由市红十字会高校工作委员会直接负责。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学校,学校工作委员会有权讨论决定是否给予摘除相应的命名称号。

      3.交流制度。市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部将组织已命名的示范校和达标校开展相应的学习交流活动,以学习交流促进学校红十字工作创建活动全面深入发展。

      第二十条 全国模范校的管理由市红十字会的学校工作委员会按照全国模范校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红十字会高校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红十字会中小学校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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