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国内外捐赠者向上海市红十字会无偿捐赠款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上海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颁发捐赠荣誉证书、证章,金、银奖杯以及红十字人道杯(以下简称证书、证章及奖杯”)的对象为:已实现捐赠行为,且获得本市红十字组织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证书、证章及奖杯的颁发主体原则上为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
1、向上海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海市红十字会颁发。
2、以市红十字会名义组织开展的募捐工作表彰活动,获奖单位与个人由上海市红十字会颁发。
3、根据国家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相关要求,为国内外重特大灾害统一组织开展的社会募捐,募集款物逐级上缴上海市红十字会的捐赠单位、组织与个人,由上海市红十字会颁发,亦可委托区(县)红十字会颁发。
4、区(县)红十字会日常所接受的社会捐赠,应颁发区(县)红十字会或区(县)红十字会会长的名义签署的荣誉证书、证章等。
第四条 证书、 证章及奖杯的种类:
1、证书:(1)32开面、塑封荣誉证书;(见附样1)(2)4开面合页绒面荣誉证书。(见附样2)
2、证章:(1)23cm 19cm通用木架镶嵌荣誉证章;(见附样3)(2)专项捐赠署名荣誉证章。
3、金、银奖:定制署名人造水晶奖杯。(见附样4)
4、人道杯:酌情专门设计制作。
第五条 捐赠者实施捐赠行为后,可按照下列标准,获得相应证书、证章及奖杯。(获得荣誉证章以上奖项的,可同时获得合页绒面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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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证书 |
荣誉证章 |
荣誉银奖 |
荣誉金奖 |
红十字
人道杯 |
个人 |
捐款 |
1千元—1万元 |
1万元-3万元 |
3万元-5万元 |
5万元以上 |
10万元以上 |
捐物 |
1万元—5万元 |
5万元-10万元 |
10万元-50万元 |
50万元-100万元 |
100万元以上 |
单位 |
捐款 |
1万元—5万元 |
5万元-100万元 |
100万元-300万元 |
300万元-500万元 |
500万元以上 |
捐物 |
10万元—50万元 |
50万元-300万元 |
300万元-500万元 |
500万元-1000万元 |
1000万元以上 |
第六条 颁发证书、证章,均以单次捐赠为计算单位;多次捐赠的,应依次单独颁证。颁发金、银奖、人道杯,以年度捐赠总量为计算单位。捐赠者提出放弃接受荣誉证书、证章及奖杯的,应尊重其意愿。
第七条 荣誉证书内芯及奖杯所记载的内容应与捐赠票据内容一致。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计算机捐赠系统打印生成。(包括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人姓名、捐赠金额、事由、用途等)。
第八条 以上海市红十字会名义颁发的证书、证章及奖杯由上海市红十字会设计、制作。其他单位未经书面授权,不得擅自制作。上海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负责上述证书、证章及奖杯的订制、保管、发放与日常监管。
第九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照第二条规定,发生承诺捐赠获得证书、证章及奖杯”的;
2、未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随意发放证书、证章及奖杯”的;
3、未按照第七条规定,证书及奖杯上记载的相关内容不准确或涂改证书的;
4、未经书面授权,擅自制作上海市红十字会证书、证章及奖杯”的;
5、证书、证章及奖杯管理无序、帐目不清等。
第十条 对无偿为红十字会运送救灾物资等特殊情况类同捐赠款物行为的表彰,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一条 区(县)红十字会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荣誉证书、证章及奖杯的外形规格及证书的内芯内容,应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各区、县红十字会制定的管理细则应在网上公示并报上海市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红十字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 月 10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