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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管理办法  
 
【市红会】上海市红十字会募集和接受捐赠办法(1998年12月)
普陀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 2013/1/25  阅读次数 41118

     第一条 为了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红十字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以及《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十五条:各级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在本地区、行业、单位内进行募捐活动。具体办法由市红十字会另行制定”。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在履行下述职责时,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一)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

      (二)建设专项性公益事业;

      (三)开展人道领域的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

      第三条 可向本市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和社会各界进行募集款物,也可以接受上述对象及国(境)外有关团体的捐赠。

      第四条 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义展、义赛等活动,以及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各种形式开展募捐活动。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五条 根据人道救助工作需要,市红十字会可在本市发出募捐呼吁,若需向国内发出募捐呼吁则应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区、县红十字会均可在本区域内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街道、(乡镇)红十字会需在区、县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募集和捐赠工作。

      第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和援助国内外的救援物资,铁路、航空、船运、公路、海关要优先放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为募捐而开展的义演、义卖、义展、义赛等的收入,纳入人道救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按国家税法规定对捐赠款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享受税前列支。

      第七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以符合红十字宗旨,尊重捐赠者意愿为原则,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人道领域的服务工作;

      (二)本市的防灾、减灾以及各项必要的赈济准备工作;

      (三)以红十字名义建立的专项公益性事业及无偿资助社会福利事业;

      (四)开展募捐和捐赠工作中的所需业务费用,可从捐赠总额中提取3 - 5。

      对于确属不适合救助对象需要的捐赠物品,按照国际惯例,红十字会可将其义卖、拍卖,所得款项用于赈济救灾。

      为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剩余部分应纳入备灾救灾项目。

      第八条 红十字会应做好募捐的发动、接受、转赠等环节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书面或新闻媒体向捐赠者反馈募捐和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红十字会对每位捐赠者授予捐赠荣誉卡。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可举行捐赠仪式,颁发证书、证章。对红十字募捐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单位、团体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捐赠的款物应登记造册,出具收据或有效凭证,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同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应设立专项帐户,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监督和委托的有关审计部门审计。

      每年应将募集和接受捐赠款物情况,以及使用款物情况向同级理事会报告。

      每年年底,区、县红十字会应填报:上海市红十字会募集和接受捐赠款物情况表”报市红十字会备案。市红十字会填报中国红十字会募集和接受捐赠情况表”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修改时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红十字会。

 
信息来源:普陀区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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